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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25 09:09:14|來源:北京商報|字號:
由經適房、限價房所組成的產權性保障房未來或將被新型“配售型保障房”取代。昨日(24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城鎮基本住房保障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中明確,本市保障房將由原來的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廉租房等類型統一合並為配租型保障房、配售型保障房兩類。其中配售型保障房將不可再上市交易。
原經適房、限價房合並
針對經適房、限價房在條例實施后的管理方式等內容,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條例(草案)》需進一步明確,目前的經適房、限價房備案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完成后,本市將不再建設這兩類保障房。
據公開資料顯示,經適房是指由國家統一下達計劃、在地方政府行政劃撥土地上建設的,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房,對於這類住房,政府免收土地出讓金,對各種經批准的收費實行減半征收,出售價格按保微利的原則制定﹔而限價房除了價格、戶型面積受到明確規定,不允許開發商“自由發揮”外,其他開發流程基本與一般商品房相似,定價原則基本比周邊同類住房低20%-25%,戶型均為中小套型。
“經適房和限價房都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而設計的保障房類型,相比之下,限價房在北京房價高企時,對房價起到的平抑作用更加明顯。” 北京市房地產法學會秘書長高喜善表示。同時高喜善認為,《條例(草案)》中提到的配售型保障房擬將把經適房、限價房合並至一起封閉管理,不再允許這類商品房上市交易,與以往的定義存在本質不同。
配售保障房退市需政府回購
據亞太城市研究會房地產分會會長陳寶存分析稱,此前北京也曾有過配售型保障房的提法,這類保障房即指經適房和限價房,兩者均可在住滿五年后上市轉賣,但分別需要交回70%、35%的收益。而根據《條例(草案)》規定,新提出的“配售型保障房”概念是指保障家庭按照政府規定的銷售價格購買,退出時由政府回購的住房。
市住建委主任楊斌介紹,去年4月19日前,北京就實施了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和公租房“四房合一”的政策,統一了保障房申請渠道,該政策實施前,本市還有10萬戶經適房、限價房備案家庭。陳寶存坦言,對於這些備案家庭來說,將經適房、限價房的種類馬上取消肯定是難以接受的。因此,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主任委員郭普金表示,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建議,《條例(草案)》應進一步明確規定,本條例實施后,已登記、入住的經適房、限價房仍按原規定執行管理,而已備案的家庭原則上將通過原方式解決住房問題,同時,也鼓勵這些家庭通過承租配租型保障性住房、購買配售型保障房或自住型商品房解決住房困難問題。“這些家庭的住房解決完后,本市將不再新建經適房、限價房項目,統一按照《條例(草案)》的規定實施城鎮基本住房保障。”郭普金表示。
新配售型保障房應獲產權証明
為進一步規范《條例(草案)》實施后新型配售型保障房的房屋使用規則,郭普金介紹,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還建議,區、縣房屋權屬登記部門應向購房家庭出具配售型保障房產權証明而非草案中規定的居住証明。“因為配售型保障房本質上是由政府出地、購房家庭承擔建設成本,滿足自住需求的一種保障方式。”郭普金表示。
此外,郭普金還代表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中對於保障房供地政策的規定應做出一定修改,比如《條例(草案)》中明確,商品房用地和多功能用地中應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房,但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卻表示,籌建基本保障住房的主體應該是政府而非開發商,因此不應強制所有商品房用地配建保障房,應當由城鎮基本住房保障規劃確定。而對於《條例(草案)》中規定,經市國土、規劃、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不宜配建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應當競配保障性住房異地建設資金,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表示,這項規定缺乏法律依據,建議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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