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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商與退休干部賣房謀利 因賄賂罪雙方皆獲刑

2014-08-11 14:51:50|來源:法制晚報|字號:

  法制晚報訊 沈陽軍區某部退休干部張某,為幫助大連房產商蘇某開發的違規樓盤順利出售,通過原海軍某部房地產管理局局長張某某、原總參某服務管理局副局長邱某(另案處理),介紹蘇某認識了保定干休所干部,並以合作建房名義賣房獲利。

  在此過程中,蘇某及其單位給予張某等5人好處費830萬元。今天上午記者獲悉,張某因介紹賄賂罪被二審法院終審判決有期徒刑1年10個月,蘇某因行賄罪及對單位行賄罪獲有期徒刑2年。

  根據法院審判信息網上公布的判決書顯示,此案是由某軍事檢察院在辦理邱某、徐某、孫某等涉嫌受賄案中,發現蘇某及張某存在重大行賄犯罪嫌疑,由於張某退休,此案被移交到地方,2012年11月,北京市西城檢察院反貪局對蘇某和張某立案偵查。

  起因

  房產商搭干休所 合作建房被叫停

  起訴書顯示,2001年11月,大連市房產局下屬利發房地產公司改制,成立大連廣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蘇某擔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經理。

  2007年,蘇某結識了退休在家的沈陽軍區某部退休干部張某。“我們認識后,我就請他介紹一些軍產項目,我答應在拿到項目后給他中介費。”蘇某到案后供述。

  很快,張某就幫蘇某找到項目,即遼寧某干休所在大連市沙河口區馬蘭河南頭道溝有塊土地可以開發。經張某介紹,遼寧某干休所所長、政委同意合作開發,由張某起草了居間協議,以部隊名義取得土地使用權后,共同開發建設“欒泉宇庭”樓盤。該干休所很快便與廣發公司簽訂聯建合同,2008年3月,該樓盤開工。

  蘇某和張某沒想到,2010年3月,當工程快完工時,由於該合作建房項目未經部隊上級機關批准,遼寧某干休所終止了合作。

  退休干部出馬 換家干休所合作

  眼看樓盤即將銷售,部隊一方突然中止合作,蘇某再次找張某幫忙。張某稱:“不用著急,我還可以再找其他部隊給樓盤出部隊售樓手續。”二人當即達成一致,重新簽署居間協議,並約定打點、疏通關系以及居間費用共計1500萬元。

  隨后,張某通過已退休的原海軍某部房地產管理局原局長張某某,找到了原總參某服務管理局副局長邱某疏通關系。

  據張某供述,他向張某某介紹大連廣發房地產項目時稱,“需要找部隊單位出售樓手續,可以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給錢,5萬平方米一共1250萬元,還可以給幾套房子。”張某某聽后,表示可以找邱某解決。

  2010年6月10日左右,張某某告訴邱某,大連廣發公司合作的“巒泉宇庭”項目手續齊全,樓盤基本建完,但需要找個部隊干休所合作銷售,“如果合作成功,可以給干休所400萬元,所長、政委各100萬元,個人也能得到一部分好處”。

  邱某當即表示“可以找保定干休所的人做”。

  當月,在北京豐台某賓館內,邱某、張某和張某某與來自保定干休所的所長徐某見面,在介紹完“巒泉宇庭”的情況后,徐某表示同意,“但應經過黨委會並向老干部局報告”。邱某打斷徐某表示,“等合作費落實后再報告。”

  私自合作售樓 5人得好處830萬

  2010年6月18日,張某等4人到保定干休所,徐某及政治協理員孫某與蘇某簽訂了《合作建房銷售協議書》,徐某兩人按照蘇某要求,在680套房屋手續上蓋上了保定干休所的公章、財務章和人名章。徐某稱,為防止誤填,蘇某還多蓋出了10套手續。

  第二天,蘇某就將給干休所的合作費400萬元打入了徐某等人指定的干休所會計賬戶,而蘇某則拿著房屋手續回大連銷售。至同年7月底,蘇某打款給張某某等人,張某某等五人共獲得好處費830萬元。

  案發

  軍事檢察院查出退休干部行賄

  2010年11月,大連司法部門發現在售的“巒泉宇庭”違規違法,隨后軍事檢察院介入,孫某、徐某相繼歸案,蘇某因偽造部隊公文、印章罪被大連市沙河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半,緩刑2年。

  而軍事檢察院在辦理邱某、徐某、孫某等涉嫌受賄案時發現,蘇某及沈陽軍區某部退休干部張某存在重大行賄犯罪嫌疑,張某和蘇某被抓獲歸案。

  未報上級批准 私自合作無效

  根據事后某軍事檢察院提供的《軍隊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暫行規定》、《軍隊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關於軍隊與地方合作建房有關情況的說明,以及總參軍訓部老干部服務局出具的証明材料顯示,軍隊土地使用權轉讓類型包括利用土地與地方合作建房,轉讓軍用土地使用權,無論多少,一律報總后勤部審批。

  而師級以上的單位經批准可以組織建設軍隊經濟適用房。軍隊和地方合作建房適用《軍隊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保定干休所是與大連廣發公司簽訂《合作建房銷售協議書》系原所長徐某和政治協理員孫某在未經干休所黨委會研究和報請上級機關批准的情況下私自所為,該單位無權與地方私自合作建房。

  審判

  退休干部否認介紹行賄

  庭審中,張某的辯護人認為,其行為是合法的民事居間行為,屬於民事法律關系,其行為不構成任何犯罪。張某主觀上沒有介紹賄賂,是因之前的合作建房的單位單方違約中途退出,需要為委托人重新聯系合作建房事宜,這屬於典型的民事居間行為。

  “本案中,張某只是為合作方介紹房地產公司的情況以及陪同雙方見面商談合作事項和協助支付合作以及居間費用。”張某的辯護人稱,“就好比現實生活中,給某人介紹對象一樣。在現實生活中,介紹賄賂在某種程度上,其表面特征與居間行為以及介紹對象比較相似。”

  認定退休干部介紹賄賂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的意見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採納。張某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已構成介紹賄賂罪。

  被告單位大連廣發公司及被告人蘇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財務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廉潔性,因此構成對單位行賄罪及單位行賄罪。

  2013年12月19日,法院判處張某有期徒刑1年10個月,判處大連廣發公司罰金80萬元,判處蘇某有期徒刑6個月,與其因偽造部隊公文、印章罪被判前罪尚未執行完畢的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年。一審宣判后,張某及蘇某均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維持了張某的一審判決,而蘇某被判執行有期徒刑2年。

(責編:姚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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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居間費用;房產商;獲刑;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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