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6 19:12:19|來源:新華網|字號:
新華網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楊毅沉、熊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6日就楊劍波訴中國証監會行政處罰決定、市場禁入決定兩案一審公開宣判,兩案均判決駁回了楊劍波的訴訟請求,楊劍波當庭表示上訴。盡管楊劍波訴証監會案尚未最終塵埃落定,但“光大烏龍事件”性質基本難改,一審判決已經給這一另類內幕交易打上注腳,未來A股市場再出現“烏龍指事件”將可以此為鑒。
監管層定義內幕信息並不“任性”
在楊劍波訴証監會一案中,光大証券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的錯單交易信息能否構成《証券法》及《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所規定的內幕信息,成為原被告最大的辯論焦點,這將直接關系到証監會對楊劍波的處罰是否具有事實基礎。
2013年8月16日11時5分,光大証券在進行ETF套利時,因程序錯誤,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統以234億元的巨量資金申購180ETF成份股,實際成交72.7億元。對此,此次一審判決對於這一錯單行為給出了清晰的定義。
北京一中院經審理認為:証監會將錯單交易信息認定為內幕信息,並未超出《証券法》《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對內幕信息定義的范疇。楊劍波提出錯單交易信息在光大証券當日下午對沖交易開始之前已經公開,因此不構成內幕信息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一中院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內幕信息並不限於與發行人自身相關的信息,也包括對公司証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交易信息。進一步考慮到大盤指數與公司証券價格之間的緊密關聯性,對大盤指數產生重大影響的交易信息亦應屬於《証券法》所指對公司証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內幕信息范疇。
記者統計發現,按照目前交易所指數計算方法,市場中市值較大的中國石油、工商銀行、中國石化等權重股都是“牽一發動全身”,幾隻權重股上漲1%大盤指數就可以帶動大盤相應上漲。
與此同時,法院也對錯單交易信息是否公開進行了定義,認為原告主張本案錯單交易信息,在案發當日下午對沖交易開始之前已經被媒體揭露,從而處於公開狀態,但原告所舉21世紀網的報道中並未准確指明其報道的信息來源,市場主體無法確信該報道來自於可靠的信息源﹔其次,原告提交的其他網站對於錯單交易信息的報道均是21世紀網報道的轉載,並非基於各自獨立調查進行的報道,不能形成互相佐証的關系,從而使市場主體相信其內容真實可靠﹔最后,光大証券於當日下午發布公告之前,相關媒體對當日上午大盤指數大幅上漲的原因還有諸多其他推測和報道,市場主體無法僅僅基於21世紀網的報道而相信其內容真實可靠。因此,原告主張錯單交易信息在光大証券當日下午對沖交易開始之前已經公開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下錯單不能用內幕信息隨便對沖
光大証券2013年8月16日下午的對沖行為究竟是按照公司原定的策略實施的還是針對突發事件的臨時部署?這一問題成為本案的一大焦點。
按照原告觀點,光大証券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基於既定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從而不構成對內幕信息的利用。
但北京市一中院認為,當日下午的對沖交易,是在錯單交易信息形成之后,光大証券直接針對錯單交易而採取的對沖風險行為,而非基於內幕信息形成之前已經制訂的投資計劃、指令所作出的交易行為。“既定投資計劃和指令應是在內幕信息形成前已經制定,並包含了交易時間、交易數量等具體交易內容,且在實施過程中沒有發生過變更,方能體現交易行為沒有對內幕信息加以利用。”法院認為。
至於原告認為對沖交易是基於既定的市場中性投資策略所作出,法院認為,雖然市場中性投資策略的目標是保証投資組合中多空雙邊頭寸的平衡,不留風險敞口,從而實現投資收益與市場整體波動無關。但是,交易者在實施市場中性投資策略並根據市場變化進行動態調整的過程中,仍然可能利用內幕信息對市場波動的單邊影響,從而構成內幕交易。
“烏龍指”到底算誰的?
不是決策者,對沖是執行公司安排,這是楊劍波認為証監會對自己處罰過重的原因。在庭審過程中,原告方曾提出,楊劍波在8月16日下午負責對沖交易是根據公司管理層決定實施的,作為公司一位部門負責人,原告負有執行公司管理層決定的當然義務。“如果有人需要對錯單交易負責的話,負責人不是原告。”
對此,對楊劍波是否構成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院認為,本案錯單交易發生於光大証券策略投資部,而原告作為光大証券時任策略投資部總經理,參與了光大証券決定實施對沖交易的相關會議,且是負責執行當日下午對沖交易的人員,故被告認定其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並無不當。原告認為自己並非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之主張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來源:新華網)
証券策略,權重股,帶動大盤,大盤指數,內幕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