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7 01:32:00|來源:京華時報|字號:
京華時報訊(記者裴曉蘭)王某在游泳池跳水導致頭部撞擊池底,頸椎骨折、四肢癱瘓,構成一級傷殘。他起訴要求游泳館賠償172萬余元。近日,密雲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求,游泳館自願給付王某撫慰金3萬元。
王某訴稱,2013年7月14日,他在密雲縣某游泳館游泳時,看到許多人都在跳水,於是自己也跳,結果導致頸椎外傷、頸6椎體爆裂性骨折、頸6椎體附件骨折、頸脊髓損傷合並四肢完全性癱瘓及頭部外傷,經鑒定為一級傷殘。
他起訴要求游泳館賠償醫療費等共計172萬余元。
游泳館稱,現場有廣播提示游客禁止跳水,在游泳池圍牆上也有大幅標語提醒游客嚴禁跳水。王某擅自跳水受傷,應自行承擔損失。考慮到王某的實際傷情,游泳館自願給付3萬元撫慰金。
法院認為,游泳館已對“禁止跳水”進行了警示與告知,事后也及時撥打急救電話,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王某對自身安全未盡到基本限度內的謹慎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所有經濟損失。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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