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8 01:43:00|來源:中國青年報|字號:
長期以來,我國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養老保險實行“雙軌制”,這幾乎成了難以破解的制度性困局。為解決這一難題,廣東深圳在適應公務員聘任制改革以及事業單位人事制度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的同時,先行先試,於2007年開始探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取得了積極的進展。
2007年1月,經原人事部批准,深圳開始試點公務員聘任制改革,改革方案中對聘任制公務員同步實施了養老保險制度改革。2010年5月,深圳市出台行政機關聘任制公務員社會養老保障試行辦法,全市所有新進公務員實行新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了公務員與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
在總結評估機關聘任制公務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礎上,2012年,深圳將該制度進一步推廣到事業單位,自當年8月25日起,事業單位新聘工作人員全部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至2014年6月底,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新人”(聘任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已超過7000人。
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採取先易后難的方式,從機關事業單位新聘人員入手實施改革,破除“雙軌制”,改變現行的以在職工資為基數核定退休費並由財政現收現付的做法,建立和完善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既與企業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相統一,又體現機關事業單位職業特點的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改革的基本內容包括兩點:一是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機關聘任制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新人”的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的制度,由單位(財政)和個人以月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分別按14%和8%的比例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退休后的養老金計發辦法與企業職工完全統一。參保人員退休后的基本養老金不再跟隨在職人員工資水平同步調整,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統一調整。
二是建立職業年金制度。職業年金制度是指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單位為保障其退休待遇所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另外,籌資模式也變為,由單位(財政)按新聘人員的月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為其繳納職業年金,個人不繳費。
業內人士分析,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至少實現了四個目標:實現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和統一,暢通了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的交流渠道,保障了“新人”合理的退休養老待遇,有利於促進公職人員廉潔從政。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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