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8 09:41:00|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禮3萬元並按當地習俗辦了婚禮酒席后,雙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兩個月后男方欲結束事實婚姻生活,向法院訴請女方返還彩禮。近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賓陽縣法院一審根據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風俗習慣等因素,判令女方向男方返還彩禮數額的三分之二。
2013年10月,原告史某與被告王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同年10月底,史某的父母拿出3萬元作為彩禮錢。在收到彩禮錢后,王某置辦了價值為1萬元的嫁妝放置在史某家中,現在嫁妝均由史某佔有使用。次月,雙方按照習俗在男方家中擺酒席辦理婚宴並共同生活,時間未超過兩個月。因為共同生活期間不愉快,雙方也就罷了結婚的念頭,史某認為自己支付了3萬元的彩禮錢卻沒有娶到妻子,於是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錢。
法院審理后,作出了如上判決。
法官庭后解釋稱,史某與王某經媒人介紹認識后,因有締約婚姻關系的意向,男方史某按照本地風俗習慣向女方交付彩禮,被告已收到原告彩禮錢3萬元,最終雙方未能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女方應返還原告彩禮錢。
雙方共同生活了短暫的時間,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經實際履行夫妻義務,雙方至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並非王某主觀原因造成,酌情裁量被告返還原告彩禮錢兩萬元,扣除嫁妝價值1萬元,被告應返還原告彩禮錢1萬元。
□本報記者莫小鬆馬艷
本報通訊員周玲艷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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