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2-28 09:39:00|來源:法制日報|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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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機修車時被自家車撞傷,向保險公司索賠時被拒。保險公司稱,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被自己的車撞傷或者死亡均不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認定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馮先生雖未在車上,但其作為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身份未發生改變,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有效,駁回了馮先生的再審申請。
2010年4月,馮先生貨車所在的貨運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並購買了保險金額為50萬元的第三者商業險。同年6月28日,馮先生駕駛車輛時出現故障,馮先生便在路邊停車修車,因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車輛滑行,將馮先生左下肢撞傷。由於傷情嚴重,馮先生被截肢。
之后,重慶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巡警支隊認定馮先生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2011年5月,馮先生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時被拒賠。保險公司認為,根據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投保人被自己的車撞傷或者死亡均不賠。馮先生隻好將保險公司告到了重慶巴南區人民法院,索賠保險賠償62萬余元。
巴南法院審理認為,馮先生系多重身份,既是實際車主,又系傷者,而且還是該車駕駛人員。馮先生屬於合法允許駕駛該車的駕駛人員,在駕駛過程中應當屬於車上人員,但該車處於或者發生危險狀態停車后,正常下車檢查車輛狀況,其車上人員身份已經轉換為第三者,不再屬於車上人員,應按照第三者進行賠償。
2012年9月,巴南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定保險公司賠償馮先生交強險12萬元、第三者商業險賠償41萬余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重慶五中院二審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為保險公司是否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對馮先生進行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等問題。馮先生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並發生交通事故屬實,但馮先生系該車駕駛員,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規定,被保險的機動車造成駕駛人的人身傷亡的,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2013年11月,重慶五中院作出終審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交強險12萬元,撤銷第三者商業險賠償41萬余元的一審判決。
2014年年初,馮先生向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馮先生稱,自己下車后不能再操縱機動車,已喪失駕駛員身份。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認定投保車輛發生事故時投保車輛駕駛員的身份未發生改變,按照合同約定“被自家車撞了自己”屬不賠范圍,遂駁回了馮先生的再審申請。
■以案釋法
司機下車查看車況不改駕駛員身份
法院認為,交強險是指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具有社會平衡功能。
商業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作為雙方當事人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三條約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和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上的人員”,第五條約定:“被保險機動車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二)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代管的財產損失”。
可以看出,根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和合同約定,被保險機動車本車駕駛人員的人身傷亡不屬於商業第三者險賠償范圍,而交強險的免賠范圍則是車上人員。
本案中,馮先生系該車駕駛員,在駕駛投保車輛停車后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致使其對車輛進行檢查時本人受傷。在車輛發生事故時,馮先生雖已下車,不在車上,但其本人仍系該車駕駛員,駕駛員的身份不能因為檢查車輛暫時離開車輛就發生改變。故馮先生作為投保車輛的駕駛員,其遭受的人身傷害屬於交強險賠償范圍,但不屬於商業第三者責任險中保險賠償范圍。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本報記者徐偉
本報通訊員郝紹彬涂恩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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