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07月11日10:04 来源:海外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互联网如何兼顾分享和保护
7月10日下午,韩寒诉百度文库侵权案一审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原告韩寒方面认为百度文库侵害了原告对其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关闭文库,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方称百度文库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合议庭宣布休庭,该案当庭未予宣判。
韩寒:要求持续7天在首页道歉,赔偿损失近76万元
百度:文库没有审查义务,应受避风港原则保护
原告诉称,青年作家韩寒并未授权任何网络机构发表《1988:我想和这个世界谈谈》、《像少年啦飞驰》、《零下一度》三部作品。百度文库用户上传该三部作品,百度文库审核并放行、将作品放到推荐文档中推荐,间接帮助用户传播,存在侵权行为。据此,原告要求百度停止侵权行为、关闭百度文库、持续7天在百度网站首页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合计75.4万元、合理费用合计1.2万余元。
被告辩称,百度文库是一个信息储存空间,按照国际惯例,对网民上传的作品没有审查、主动积极查找侵权事实的义务,但百度出于自律,自行研发DNA反盗版系统,通过和后台上传的正版文档进行比对,防止侵权文档上传。百度文库称推荐文档部分并非人为操作,而是机器根据关键词进行匹配呈现,百度文库并未将韩寒的作品设立专门的推荐栏目推荐。被告认为,百度文库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属于信息存储空间,百度为防止作品的侵权,作了多种措施,而且,百度公司在接到韩寒投诉后,已及时将投诉作品纳入文库反盗版正版资源库,百度文库作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者,应该受到避风港原则的保护。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的网络服务商,被告知侵犯著作权后,履行了删除的义务,则不视其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商不承担侵权责任。
经过约4个小时的庭审,双方最终未达成调解。庭审结束后,双方对庭审均未予置评。
2009年11月12日,百度知道文档分享平台测试版上线,并于当年12月8日更名为“百度文库”。这一定位为“千万网友的知识分享平台”的产品,截至2012年7月10日18时,文档数量已达近4500万份。
百度方面表示,正在积极探索通过用户付费阅读、广告分成、基金分成等模式帮助版权方获取收益,希望跟版权方、作家共同探讨出一种各方共赢的商业模式,百度将把大部分收益回馈版权方。
转变:避风港原则可能并非总是适用
平衡:信息分享和版权保护同样重要
分享一直被看作是互联网的主流价值,也是web2.0时代的基本精神。从博客、社区、网络视频行业的兴起,到SNS网站和微博的风靡,分享日渐成为普通网民的使用习惯。不过,随着分享程度的不断加深,版权日益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如何平衡分享与版权保护的关系,成为不少从业者、版权方以及用户争论的焦点。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士廪认为,从前这个案例是简单适用避风港原则,但最近的环境使这个案例的判决有了一些新的趋向。近期的舆论环境在改变,给维权人带来了很大的帮助。之前上海市版权局公布的2011年度上海十大版权典型案例说明避风港原则并不总是适用,规则有些转移。
在他看来,信息分享和保护版权都很重要。百度文库存在大量侵权作品,其商业模式本身就存在瑕疵。权利人和百度文库需要寻求一个利益平衡点。但是目前法律规定较为粗放,也很难找到一个合理的方法。百度不可能像控制言论那样进行审查,理论上可以做到,但是在商业环境下成本太大。
当然,百度文库并不是唯一深陷盗版争议的主体。如今,在国内一些比较有名的文档分享平台中,盗版内容不在少数,如何规范互联网版权侵权行为,仍然在期待一个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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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版权纠纷事件一览
□2009年12月盛大宣布将起诉百度,认为百度侵害了盛大文学的权益,索赔上百万元。
□2010年12月,文著协、盛大文学与磨铁图书公司共同发表了《针对百度文库侵权盗版的联合声明》,称“必将与百度文库的侵权盗版行为斗争到底”。
□2011年3月15日,贾平凹、韩寒等50位作家公开发布《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指责百度文库为“贼赃市场”。
□2011年3月26日,韩寒公开发表博客文章《给李彦宏先生的一封信》,对李彦宏称“您必须对百度文库给出版行业带来的伤害有所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