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首页|

 

 

山东拟设“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可获奖金奖励

2012年08月02日09:16    来源:大众网     手机看新闻

  • 打印
  • 网摘
  • 纠错
  • 商城
  • 分享到QQ空间
  • 分享
  • 推荐
  • 字号
记者从昨天召开山东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上了解到,《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审议。条例草案中明确了见义勇为人员可获奖金等奖励,突出事迹还可获得“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同时规定,若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伤,其所在单位必须在其治疗期间正常支付酬劳,不得私自解除劳动合同。
 
重新明确“见义勇为”定义,突出事迹可获“英雄”称号
 
据了解,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我省条例草案在《山东省见义勇为保护条例》的基础上进行修改,重新明确见义勇为定义为: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害时,救人、抢险、救灾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其他行为。
 
根据条例草案,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包括: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奖励。此外,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奖励可以累积享受。对于事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经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由省政府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享受省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待遇。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人员,由省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会同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山东省见义勇为模范”称号,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群体,授予相应称号,颁发证书并授物质奖励。
 
见义勇为者治疗期内单位应正常付酬,不得私自解除劳动合同
 
条例草案中也为见义勇为者解除了后顾之忧。条例草案中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死亡的,他们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均由加害人、责任人支付。对于不能确定责任人及加害人的、责任人无力支付的,根据相应情况,可由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费医疗经费等支出。对于有工作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补助,没有工作单位的无力支付或没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从见义勇为基金中给予适当补助。情况特殊的则由当地政府救助。
 
因见义勇为致伤的人员,在国家规定的治疗期内,有工作单位的,原有的劳动报酬等待遇不变。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岗位的,所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不能不经过法定事由、法定程序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受理见义勇为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可申请免费诉讼。
 
对于见义勇为致死的人员,被评为烈士或经过认定因公(工)牺牲(死亡)的,可享受相关待遇。其他死亡人员可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对其近亲属发放一次性补助金。
 
此外,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近亲属或者见义勇为致残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应当依法减收或免收相关费用。(记者 姜洋)
 
(责编:云海)

  • 打印
  • 网摘
  • 纠错
  • 商城
  • 分享
  • 推荐
  • 字号
浏览过此新闻的网友还阅读了以下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