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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换工资暗藏风险 业内称侵害职工长远利益

2012年09月29日12:29    来源:工人日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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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下,“发票换工资”在某些单位成为一种现象。单位将员工的工资分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基本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而绩效工资是“大头”,则要员工用发票来领,这样不仅个人不用缴个税,单位也能避税,这种行为被不少企业美其名曰为职工“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看起来员工、单位都得利,但实际上它是企业为了逃避税收采取的一种隐蔽手段,除了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外,对于员工来说,也存在很多隐患……

——编者

企业员工

各显神通攒发票

目前,有个称得上完全公开的秘密,就是不少企业供给员工的福利都需要用发票来“冲”,比如培训费、旅游费、过节费等。公司要求职工交发票,职工们也想尽办法为企业攒发票。

王小娴是个白领。今年9月初,在郑州某公司上班的王小娴开始找发票了。

王小娴的上个月工资还没有发,按照公司规定,员工没有找来足够的发票,就暂不发。

原来,王小娴的工资主要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1600元,绩效工资是大头,从3000到8000元不等。两部分工资,月初发基本工资,直接打到银行卡里,月中发绩效工资,不过这部分工资需要用等值的发票来换取,如果发票不够用,工资就会暂时拖欠,这就是所谓的“发票换工资”。王小娴对此很无奈,“每个月都要想办法去找发票,这些票可以是餐票、车票、机票或加油票等等,但必须是当月内的票,否则无效。有时候碰到亲戚朋友办喜宴聚会,我就有足够的餐饮发票,但大多数时候,发票只能一点点凑。凑不齐,下个月补齐发票也会给工资,但经常拖欠就导致种种麻烦和不便。”

为了攒发票,王小娴的亲朋好友平时都养成了留发票的习惯,比如出去旅游,会自觉地把飞机票和餐饮票留下,平时吃饭更是一定会向商家索要发票。王小娴还有两个相处不错的邻居,他们有私家车,每次加油都是自掏腰包,不报销的,可都给王小娴要发票,票面上还得写她单位的名字。

“为什么一定要通过发票来换工资?”王小娴的许多同事也对此深深地抱怨着。

王小娴的公司对此从不解释,但大家明白,就是为了避税。工资分成了两部分,用发票来换的这部分就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而基本工资由于数额较低,也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员工的收入也会因此相应增加一些。

和王小娴一样,在郑州东区某单位工作的刘娜也在为此苦恼并快乐着。

刘娜在一家销售公司上班,参加工作5年里,一到节假日或是年终时,就会到处去搜罗发票。刘娜说,每到发各种奖金或补助的时候,发票总是显得不够用,最近周围的同事都在为了季度奖金找发票。刘娜算了笔账,每次发奖金至少省下了好几百元,自己的季度奖金通常在6000元左右,如果这部分奖金与工资一起打到工资卡里,那么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就会异常高。如果月工资是4000元,加上奖金就会超过1万元,一次性发放至少要扣除700多元!

购买发票是不少人想到的方法。比如从网上购买,从市场小贩手中购买……在网上,除了餐饮发票、交通费发票,甚至还有医疗发票,这些发票根据不同种类、金额,收购的价格也有所区别,比如100元发票5元收购,500元发票收购价在20元左右。可是,不管是市面的还是网上的,这些发票的真实性都无法保证,稍不注意就会买到假发票。还有,发票是企业、个人向国家税务机关纳税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倒卖发票,破坏的是国家税务秩序,无论是为了营利还是为了报销,买卖发票都属于违法行为,是打击的对象,都有一定的风险。

“发票换工资”

侵害职工长远利益

对于“发票换工资”,不少企业都说是“为了职工合理避税”,表面看起来员工、单位都得利,但业内人士说,眼前的利益还有职工的份,长远利益对职工则只是伤害。

在北京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张先生是名管理人员,被某公司“挖角”时约定的月工资为1万元。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的人事专员跟他协商:对于高管人员,公司采取的是双轨制,即劳动合同上的工资只约定为实际工资的一半,另一半通过发票报销来兑现。尽管张先生当时觉得麻烦,但想到自己每月也能少交几百元的税款,就欣然同意了,并在月工资为5000元的劳动合同上签了字。

之后,张先生每月将5000元的发票交到财务部门,兑取另一半的工资。今年5月,公司提出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称企业需要按合同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表示同意,但是支付的标准却是按照合同约定的5000元而非口头约定的1万元。公司指出,拿发票兑换的5000元属于福利,并未算入工资总额。张先生为此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按照之前全额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因为无法举证,被仲裁部门驳回。

“一些职工以为用发票换工资自己占了大便宜,其实,真正占便宜的不是职工,而是企业。”在郑州一家企业从事财务工作的周先生说,对职工来说,免交个人所得税只是职工以伤害自己长远利益作为代价的小便宜,企业的设计其实是为自己着想的。“一方面,企业可以增加账面的费用成本,从而做低企业利润,以此来避税。道理很简单,如果企业今年的营业额是100万元,员工出差、餐补等费用的报销发票如果超过20万元,企业的纯利润就会相对降低,从而在缴纳企业营业税或其他相关税费时,基数就会下降,缴纳的金额自然也会减少。与员工少交的那部分个人所得税相比,企业少缴的税要多得多。另一方面,对于职工而言,损害的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等,职工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社会福利,是以企业账面的工资数为基础进行计算的。这些账面工资数额被压低后,职工的社会福利也随之被压低,结果是直接影响职工的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另外,如果职工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职工要求企业补偿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所获的赔偿数额也会受到影响甚至大打折扣。比如那位张先生,还有,如果因公负伤需单位补偿,用‘发票换工资’的部分同样无法计入收入范围。”

还有,如果职工买房贷款,因“账面工资”减少还会影响到贷款额度。如果职工被辞退,企业给的经济补偿也是按账面工资计算的。特别是,万一被税务机关发现就倒了大霉,不但要被罚款,还会背上逃税的不诚信记录。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曾祥成律师说,以发票兑工资直接导致了工资组成不明,靠发票兑发工资,账面工资自然就少了,这直接影响到员工本人各种社会保障待遇,包括五险、加班费、住房公积金等等,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认定实际的月工资标准时,如果没有相应证据,员工获胜的难度很大。他提醒职工说,对于企业“发票兑工资”的提议,从维护自身利益考虑,员工也应该说不。

行为违法

税务部门应加强监管

郑州大学法学博士刘静认为,“发票换工资”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应当向其提供一份工资支付清单。而所谓“发票换工资”,则违背了上述要求,这种做法不合法,这种现象也反映了个税征管存在的漏洞。

对于“发票换工资”,刘静博士分析说,这些发票要合法有两个前提:一是发票本身是真实的,二是发票是在本企业的商务活动中真实产生的。从劳动法的角度讲,只有在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且这些规章制度是企业依民主程序制定、合法、向员工公示等条件下,才能扣员工的薪水。因此,如果企业以无法完成发票“指标”为由扣发员工工资,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郑州市税务稽查部门人士介绍说,如果员工“发票换工资”提供的是假发票,毫无疑问违法,即便提供真发票,一旦被查出与实际行为不符,同样也是违法行为。“发票换工资”,提供的发票种类肯定各式各样,税务机关会将办公、餐饮和交通等所有票据分类,比对公司实际经营规模,很容易发现不符之处。税务机关一旦发现“发票换工资”行为,若职工年收入12万元以下,将责成所在单位处理,过了申报期仍未补交,将对单位罚款。如果职工年收入超过12万元,将向职工个人追缴税款,若限期内不足额申报缴纳,将根据金额高低对个人罚款甚至可追究刑事责任。

曾祥成律师提醒,凡是单位故意隐瞒员工实际工资收入的,员工本人都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员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宏剑

(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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