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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央企要以史为鉴违法违规将一票否决

2012年10月22日09:57    来源:中国青年报     手机看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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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是市场形势严峻,越要坚持合规经营。中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理念,不搞违法获利,不踩法律红线,不抱侥幸心理,做到违法违规‘一票否决’。”在近日召开的中央企业法制工作座谈会上,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说。

黄淑和此番表态的因由是,国资委发现,少数中央企业忽视效益与风险的平衡,一味拓展发展空间,盲目投资高风险业务;个别企业甚至不顾法律风险、违章操作、非正常程序决策,隐藏了大量违规风险,对企业平稳健康发展带来极大挑战。他希望中央企业以史为鉴,“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今年以来,世界经济复苏仍呈乏力态势,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不断显现,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下滑。在这种背景下,一些经济形势好的时候被掩盖、被忽视的潜在风险逐步暴露出来,近期发生的国内外个别大企业因违规经营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例,再一次给人们敲响了警钟。

面对新形势、新挑战,国资委一方面要求中央企业作好3~5年渡难关、过寒冬的应对准备,关照眼前;另一方面全面开展管理提升活动,明确13个领域作为提升的重点,意在长远。其中,继续全面推动法制工作的用意是远近兼而有之。

黄淑和说,从国际上看,国外大企业普遍重视法律管理。它们很早就置身于市场经济和跨国环境中,比较习惯于按市场规则运作,企业的法治文化和法律管理能力已经成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之下,以世界一流为己任的中央企业,市场化、国际化经营起步晚、时间短,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制度机制、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较世界一流企业还有不小的差距。

仅以法律顾问的状况即可略见差距一斑。今年上半年,国资委法规局对总法律顾问履职现状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中央企业集团总法律顾问中,专职的仅占61%,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仅占58%;重大事项经总法律顾问签字才能上报企业主要领导的仅占43%,另有11%的总法律顾问未能确保参加企业重要决策会议。重要子企业涉及相关事项的上述比例也不理想。这些数字背后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部分中央企业对发挥总法律顾问作用仍不够重视;二是部分总法律顾问的专业素质仍有待提高。这都不是可以视而不见的小事。

“企业法制工作的价值,始终体现在保障和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的大局上。”黄淑和说,当前,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任务依然繁重。集团层面的公司制股份制改革需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一些企业主业还不突出,盈利基础还不稳固;一些企业盲目铺摊子,经营风险不断累积。这就要求企业法制工作要在着力解决上述问题中体现自身价值。

近几年来,随着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的深入推进,企业之间的工作差距也逐步拉大,分化现象开始出现。一批先进企业的法制工作通过全面融入经营管理,保障依法决策、规范改革重组、防控法律风险,价值作用日益被企业各业务部门特别是企业领导所认同。但一些落后企业对法制工作的认识还比较粗浅,法制工作的价值作用发挥还不到位,少数企业仍将法制工作定位于“打官司”的层次,将法律顾问定位于“救火队”的角色。

另外,中央企业“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境外上市并购、承揽重大项目、引进战略投资等涉外经营活动全方位展开,面临的境外法律风险也随之大幅增加,涉外法律纠纷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分析这些涉外案件,有三个明显趋势:一是种类增多。由过去主要以合同纠纷为主,逐渐扩展到知识产权、环境保护、劳工责任、产品质量、证券交易等多领域;二是涉及面广。有的纠纷不仅涉及一家或几家企业,甚至可能波及整个行业;三是损失加大。这些纠纷一旦败诉,动辄数千万、上亿美元损失,有的还可能被排挤出该国或地区的整个市场。因此,中央企业境外法律风险防范正面临十分严峻的挑战。

因此,对照世界一流企业,全面推动中央企业的法制工作,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黄淑和希望中央企业抓住开展管理提升活动的契机,大力提升法律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没有依法治企,就没有百年老店。全面落实新三年目标,既有利于帮助企业化解眼前危机,又有利于保障和促进企业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他说。

黄淑和要求中央企业首先在公司治理中进一步发挥法律规范作用,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有效实施公司治理;其次在战略规划中进一步发挥法律支撑作用,确保企业发展战略与国家有关政策法律的要求相吻合;第三在业务拓展中进一步发挥法律防范作用,企业拓展业务涉及的并购重组、合资合作、股权转让等重大经营行为,都要遵守规范的程序,加强尽职调查和法律审核把关;另外,在转型升级中进一步发挥法律保护作用,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手段,将企业科技优势转化为市场竞争优势,把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打造成国际知名品牌,不断提升企业品牌价值。(董伟)

(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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