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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积金暂无异地互贷调整计划

2012年11月02日09:47    来源:北京日报        字号:
摘要:对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在外地购房以后,可以凭相关的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采用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的全款发票、本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储蓄账号;采用贷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本人身份证(三种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储蓄账号。

从昨天(11月1日)开始,镇江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新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父母也可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使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账还贷。至此,全国今年已有20多个城市调整了公积金贷款政策。对于市民提出“北京公积金政策是否会调整”的疑问,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回应:北京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一直与中央部署保持一致,近期没有调整计划。

今年三季度以来,济南、武汉、镇江等城市相继推出公积金调整新政,包括今年上半年国内其他城市公积金贷款调整政策,截至目前,全国已有超过20个城市进行了公积金住房贷款调整。

最近一周内,围绕公积金贷款出现的最新调整引人关注,一是10月下旬武汉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异地购房可提取本地公积金还贷;一是镇江公积金新政规定,新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父母也可申请成为共同还款人,相当于子女买房时可以使用父母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减轻了购房家庭的经济负担。

虽然2009年北京与秦皇岛两座城市在国内率先建立了公积金异地互贷业务,但按照北京公积金96155客服人员的说法:“已获得公积金贷款的异地购房缴存人还没有几例。”“目前,北京地区的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外地购房不能获批北京公积金贷款,但其在外地购房后,可以提取个人缴存账户内的公积金余额。”

对于公积金缴存在北京地区的职工,在外地购房以后,可以凭相关的材料申请提取公积金。提取时,采用一次性付款购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的全款发票、本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储蓄账号;采用贷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一份)、借款合同、首付款发票、本人身份证(三种资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储蓄账号。(记者 刘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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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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