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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高举法治大旗决心扫除“人治”残余

2012年11月15日15:14    来源:新华网        字号:
摘要:中共十八大对法治的突出强调,引发观察者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这充分显示了中共建设法治国家,消除“人治”的决心。

新华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顾钱江 刘宝森 海明威 蔡敏)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基本方式”,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时间表”,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抨击“言大于法”特权思想……,中共十八大对法治的突出强调,引发观察者高度关注,他们认为这充分显示了中共建设法治国家,消除“人治”的决心。

“法治至上”——高举起宪法法律至上的大旗

人们注意到,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论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特别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中央党校教授蔡霞高度评价胡锦涛的上述讲话。“显然,前半句所说的‘任何组织’也包括执政党本身,任何‘个人’也包括党的领导人自己,虽是重申党章中的话,但意在强调法的权威性,”她对新华社记者说,“后半句在党代会报告中是首次出现,具有极强的现实针对性。”

法学家、山东大学校长徐显明指出,中共重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用平等的宪法原则去“反人治”、“反特权”、“反腐败”。特权是人治和腐败的根源,反人治、反腐败如果不反特权,等于不反。

“中共新的执政纲领高举起宪法法律至上的大旗,确认法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强调,“这对于中国消除仍然存在于一些领域的‘人治’因素,建设法治国家意义深远而重大。”

2012年,是中国现行宪法,即“82宪法”颁行三十周年。

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在关于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系列谈话中就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徐显明在接受新华社记者专访时说,尽管这些年来中国依法治国取得长足进步,但某些官员头脑中仍存三大根深蒂固的人治思维,一是“特权观念”,二是“法律只是手段”,三是“权大于法”。他们往往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中国法治建设的“老大难”问题。

中共今年严肃查处薄熙来等高级领导严重违纪问题,受到海内外瞩目。马怀德指出,执政党从中得到的深刻教训之一就是党内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权仍然存在。同时,中共中央对薄熙来等的坚决果断处理,也显示了依法治国决心,坚定了民众对法治的信心。

“法治思维”——执政治理理念的升华

十八大报告在论及政治体制改革时,引人注目地提出要“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又专门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次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马怀德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指出,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长官意志、行政命令,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依法治国的要求无法兼容。“中共要求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而不是‘人治’,来处理改革发展稳定问题,是执政治理理念的升华。”他说。

中共中央机关报《人民日报》在去年一篇评论中曾列举了种种带有人治色彩的官员执政陋习,诸如“谁耽误嘉禾发展一阵子,就让他难受一辈子”的雷人口号,“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怪论,用政府“红头文件”否决生效司法裁定的奇闻等等。

十八大代表、电子科技大学党委书记王志强认为,处理不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也就处理不好社会矛盾问题。比如,民众合理诉求如无法通过正常法律程序表达和实现,就可能越过法律来寻求解决途径,因此民间有所谓“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说法也就不足为奇了。

“要求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十八大报告一个突出的亮点。”徐显明说,法治思维是以合法性为判断起点而以公平正义为判断重点的一种逻辑推理方式。十八大报告强调的就是要把领导干部已习惯的行政思维、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转变为法治思维。

“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手握重权,如果行使权力过程中没有法律思维,不运用法律方式,‘依法治国’的口号就难以让民众信服。”马怀德说。

“法治体系”——依法治国进入攻坚期

改革开放以来,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着力点之一。中国有几千年封建专制的历史,人治思想和习惯影响很深,人们的民主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将会是一个相当长期的过程,但是不能畏难而退。

1997年,中共十五大明确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为中国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意味着短短三十年中国就走过了许多西方国家上百年才完成的立法过程——法治建设的重点也从“无法可依”转向如何真正落实“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学界人士认为,十八大后中国法治发展的主要方向,将从形成“法律体系”向形成“法治体系”转变。

徐显明解释,“法治体系”是包含民主、人权、宪政等价值评价标准在内的制度运行过程,目标是实现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其意义在于充分保障公民权利、提升公共决策绩效、建设和谐社会、维持国家长治久安。

“中国建设法治国家已进入攻坚时期,”他说,“法律的实施特别是法律准确、有效、全面的实施就成为法治建设的主要矛盾。”

“法治”是贯穿十八大报告的主题词之一。报告提出,8年后即2020年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时,要实现下述法治目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马怀德对此深以为然。他指出,过去三十多年来中共领导人民取得辉煌成就,但改革开放成果需要用法律和法治来固化,否则不仅未来全面小康社会难以建成,已有成果也很可能“得而复失”。

深化司法改革的关键,在徐显明看来主要有三:应继续深化司法职权配置,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党和国家要逐步习惯通过司法实现长期执政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宪法赋予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落到实处;通过提升司法机关的政治地位和落实其宪法地位来树立司法权威。

“司法无权威,即法律无权威,法律无权威,即无法治。而无法治的国家,终难成为大国。”徐显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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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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