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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终身禁入"条款重回食品安全条例

2012年11月30日15:38    来源:京华时报        字号: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长久以来都是群众最关心的民生大事之一。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二次审议,在初次审议中被删减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过重新修改后,被重新加入到二审中来。

食品安全问题长久以来都是群众最关心的民生大事之一。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6次会议,对《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二次审议,在初次审议中被删减的“因食品犯罪被追刑责的经营者终身禁入食品行业”的规定,经过重新修改后,被重新加入到二审中来。

据了解,草案对于如何“加大违规生产经营毒害食品的生产者经营者的惩戒力度”曾反复修改。

在市法制办征求草案意见时曾规定,根据信用程度,实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分类分级管理,设置行业禁入规定。对于被吊销食品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投资食品行业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因食品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投资食品行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但在初次审议时,对“终身禁入”一条进行了删减。此次草案进行二次审议,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卜世成表示,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追责,对于触犯刑律的责任人,除了追究刑责以外,还应当加大信用惩戒的力度。

鉴于上述意见,草案二审稿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或者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草案二审稿还规定,食品单位被吊销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

另外,在一审草案中被删除的“区域退市”条款,此次被重新增入草案二审稿中。在某种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较大危害的情况下,本市可以对来自同一产地或相关企业生产的同类食品也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同时,对于风险减轻或者消失后如何降低、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草案二审稿增加了有关规定:食品安全风险消除或者采取临时管控措施的条件和原因消除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解除风险警示和临时控制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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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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