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议案是法定机关和法定提案人依照法定程序提请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列入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二、议案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代表按法定的联名人数,依照法定的程序提出。而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代表个人可以提出,代表联名也可以提出。
三、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而建议、批评和意见则是对各方面的工作都可以提出。
四、议案的书写形式要求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法律案还需附有法律修改草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书写形式没有法定要求。
五、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处理程序不同。议案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或者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而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
人大代表的建议是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的。根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21条、地方组织法第19条和代表法第1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还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建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在大会闭会之日起3个月内,至迟不超过6个月,予以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