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既体现在不同区域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也体现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阶层之间,后者尤为公众所关注和感受强烈。 |
备受期待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已于今年春节前夕公布。2月5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这一改革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两会”期间,收入分配改革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可谓“十年磨一剑”。早在2004年,这项改革方案的起草工作即已启动,此后几经波折,延宕多年。去年以来,中央高层多次就此问题明确表态,显示改革方案的制定提速,终于在春节和“两会”召开之前交出了“答卷”。
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经过改革开放的高速发展,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整体上摆脱了“患寡”;但分配失衡、贫富差距拉大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国家统计局 10年来首次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基尼系数在2008年达到峰值0.491后逐年回落,2012年为0.474。抛开对这一数字准确性的争议不论,即以0.474与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相比较,也能反映出收入分配不合理之严重。况且,近十几年我国基尼系数一直处于0.4以上的高位。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从社会要求还是国家发展战略看,都不允许分配制度改革长期拖延下去。可以说,跨越了“贫困陷阱”的中国,正面临着避免落入“中等收入国家陷阱”的挑战。
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既体现在不同区域之间和城乡居民之间,也体现在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阶层之间,后者尤为公众所关注和感受强烈。
“提低、扩中、控高”,是党的十六大即已确定的收入分配改革思路。从《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可以看到,这六个字仍是今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原则和主线。就三者的关系而言,“提低”是基础,“扩中”是关键,“控高”是难点。
“提低”,即提高低收入群体的收入水平,这是合理调整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的基本着眼点与突破口,对此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实现的阻力较小;“扩中”,即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规模,形成相对稳定的“橄榄型”分配结构,这不触及其他群体利益,因此也无多大异议;“控高”,即调节和控制一些垄断行业及特殊群体的过高甚至畸高收入,由于这部分人已形成既得利益群体,且掌握有一定话语权和较多社会资源,是推进改革的最大阻碍,这也正是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历经十年坎坷的根本原因,预计未来还会成为改革实施过程中的掣肘因素。
实现“提低、扩中、控高”,既需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初次分配机制,也需要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等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
近年来,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在改善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方面出台了许多政策措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其重点是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加大税收调节力度,增加各项民生事业投入等,主要集中于再分配领域。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初次分配效率优先、再分配兼顾公平,是我们的一大特点。5年前召开的十七大首次提出“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问题,再分配要更加注重公平”——把“公平”列为对初次分配的要求,这是一个显著变化。
而在此次《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中,“继续完善初次分配机制”和“加快健全再分配调节机制”被列为平行并重的两个章节,体现出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双管齐下”、共同发力的改革意图。其中,在初次分配方面多有亮点,包括: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加强国有企业高管薪酬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本收益分享机制、多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等。
特别值得提及的是,改革方案将“推动形成公开透明、公正合理的收入分配秩序”单列一章,提出规范隐性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等,瞄准了一些妨害分配公平的关节点,回应了社会的普遍关切。
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先富带动后富、最终走向共富”理论,到十六大提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再到十八大强调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并确立了202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的“收入倍增计划”……这一连串轨迹,反映了中央对社会公平的高度重视和追求共同富裕的目标取向。
《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虽然只是一个框架性文本,但毕竟迈出了此项重大改革“顶层设计”的重要一步。根据“两会”上透露的信息,各有关部门将针对《意见》中的30条政策,制定具体的细化方案。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不能期望它毕其功于一役;同时,它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组成部分,需要与其他的相关改革协同互动、相辅相成,而不可能单兵突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