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对一起个人状告公安局、要求公开死亡家属鉴定勘验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 |
人民日报郑州5月13日电 日前,河南漯河郾城区法院对一起个人状告公安局、要求公开死亡家属鉴定勘验信息的案件作出判决,不认可警方保密理由,要求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公布相关信息。
2011年12月24日,河南农民工樊晓才介入一起斗殴后离奇失踪,3个月后尸体出现在附近水塘。事发地漯河郾城区公安局以溺水结案,死者家人提出尸体外伤等多处疑点,要求公开死因鉴定、勘验等报告材料,但以属于“秘密”为由被公安局拒绝。死者妻子白文平提出过行政复议、重新鉴定申请、信息公开申请,还进行了申诉,走上层层信访之路,但都无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告上法庭。
白文平说:“人死了,总得死得明白。”她从郾城区法院上诉到漯河中院,法院才最终受理。
当庭激辩围绕“樊晓才死亡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国家机密”和“立案前的刑事侦查行为是行政权力还是司法权力”展开。
被告郾城区公安分局现已更名为城关分局,其辩称,公安机关承担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立案初查是司法行为,过程中鉴定勘验等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畴;他们还援引《保守国家秘密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认为此案以重大刑事案件进行初查,信息属于国家秘密,事关国家安全,属于保密范围,除办案人员外,其他人无权知道。
4月28日,郾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观点,既然公安方面以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为由,对樊晓才之死不予立案,则该案没有进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侦查等程序。而该法又没有对立案前的初查作明确规定,所以警方初查并非《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司法行为,而是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作为死者妻子,有知情权。
但一审判决中,死者家属要求警方提供浮尸现场、解剖过程照片的诉求被法院驳回,认为照片涉及死者肖像权、隐私权,“不当传播会造成一定的社会恐慌,影响社会稳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影响”,只能安排原告查阅。白文平说,要照片就是想请专家解答,我自己能看出啥?她已再次上诉,要求实质性信息公开。
原告代理律师常伯阳说,此案具有普遍意义,用“保密”回应疑问的案件太常见了。“这种不透明必然引起死者家属猜疑,也可能留下暗箱操作空间。信息透明公开,可以让当事人认可其结论依据,可息访息诉,节省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记者王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