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评论时政台湾华人国际财经娱乐文史图片社区视频专题陕西江西内蒙古南粤山东吉林移民书画商城环保县域创投招商华商创新滚动
2013年09月25日16:18|来源:人民网|字号:
据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沈阳中院”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故意杀人罪犯夏俊峰9月2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依法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15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夏俊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夏俊峰提出上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认为:上诉人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持械致两名行政执法人员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建议二审法院综合案件具体情节对其依法判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2011年4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夏俊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夏俊峰违规经营炸串,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查处时,不服从管理,与执法人员发生冲突,即持刀行凶,致二人死亡、一人重伤,犯罪情节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对发生的冲突,被害人申凯、张旭东负有一定责任,夏俊峰也负有责任,夏俊峰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宣判上述裁定后,夏俊峰在沈阳市看守所会见了其近亲属。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派员监督全部过程。夏俊峰居住地的社区人员也旁听了宣判过程。
(责编:徐文华)
夏俊峰 从轻处罚 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 宣判
网站地图 | 关于海外网 | 广告服务 | 海外网招聘 | 联系我们 |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海外网版权所有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
京ICP备12041252号
投稿邮箱:tougao@haiwainet.cn
Copyright © 2011-2013 by http://www.haiwai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