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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谈网络谣言入刑:涉及抽象要素法官有裁量权

2013年09月27日13:34|来源:海外网|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的创办人、全国首届十佳律师岳成 

海外网9月27日电 《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对于规范网络管理、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海外网9月27日专访知名律师岳成,就网友关心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解读。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网络谣言界定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即“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七种情形: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诽谤多人造成恶劣影响的;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在谈到国家形象、国际影响等抽象的入刑要素时,岳成表示,相关部门会对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另外法官也会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他说,司法解释对于公诉案件进行了界定,包括了上述的7情形。比如说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就是造成社会混乱,严重危害国家利益了,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公诉机关就会介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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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徐文华、姚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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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 入刑 抽象要素 法官 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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