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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等成性侵案主要受害者 需强化家长职责

2013年10月30日09:26|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被性侵事件的发生?在加强未成年人的性安全知识教育、人身安全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还要细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进一步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义务,出台法律法规细则,细化监护义务,明确责任追究

  在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发的当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得到了社会的高度评价,普遍认为是遏制此类犯罪的“利器”。

  《法制日报》记者在广东采访时了解到,当前,社会各界除了呼吁要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外,还希望加大对此类犯罪的预防力度。

  留守儿童成农村性侵受害者

  今年年初,广东省梅州市梅县的一个小山村,一位村民发现该村75岁的郑某把年仅7岁的小兰(化名)拖进其独居的老屋,于是赶紧告诉小兰的奶奶,等小兰奶奶赶到郑某老屋时,看到了令人震惊愤怒的一幕。

  “一天放学后,我和同学一起回家,经过他(郑某)的住处,被他强行拉入房间。他恐吓我不许出声,不然就对我不客气。我吓坏了,只能听他的。”事后小兰哭诉称,“这样的事情已有10多次了。”

  值得关注的是,在农村,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留守儿童正在成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对象。

  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近5年来,梅州市两级法院共审结强奸、猥亵未成年女性案件77宗88人,涉及梅州各村镇农村户籍未成年被害人65人。这些案件显示,留守未成年女孩易受性侵害,且大多被熟人侵害。

  记者了解到,在梅州农村,因父母外出打工留下的留守儿童较多,主要由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由于山区居住分散,上学路途较远等因素,使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

  业内人士分析称,除了父母监管缺失外,农村学校对儿童的安全教育也有问题。在这些案件中,受侵虽发生在学校放学后,但女童受到性侵害后,基本没有反抗或向他人求助。

  城市性侵受害者多为外来子女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城市里,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成为此类犯罪的主要受害群体。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和省妇联联合发布的《女童遭受性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显示,在城市里遭受性侵害的女童,以外来务工人员幼女居多。

  据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统计,该院2011年至2013年上半年审理的包括强奸、猥亵儿童等罪名在内的95件案件中,涉及未成年被害人113人,其中90%为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外来务工家庭的性教育问题应引起关注。”佛山市南海区法院少审庭庭长陈小桃说,性侵犯罪案件多为熟人作案,被告人多为被害人的亲属、老乡、朋友,利用监护人和被害人的信任达到犯罪目的,虽然暴力手段不明显,但是也同样给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伤害。

  在这类案件中,不仅有成年人对外来未成年人的侵害,还存在同为外来未成年之间的侵害。

  出台细则强化社会防范责任

  此前,广州市27家机构向人大联署提交的立法建议信——《广州市未成年人性侵害防治条例(社会组织建议稿)》中,提出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国家机关、自我保护、法律责任”等8个方面的立法建议,涉及到未成年人活动的家庭、学校、社会3个环境,其中特别提到了要强化防范。

  强调严惩、重视预防的观点,在法律界人士并非少数。在广东省律师协会、省女法官协会、省女检察官协会等单位联合举办的“2013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女性发展论坛”上,如何防范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成为与会法律界人士热议的话题,其中,如何预防有特殊心理的罪犯重新实施性侵害成为了焦点。

  “要遏制此类犯罪,除了事后严惩,事前的预防更为重要。”梅州市中院刑庭副庭长巫光清认为,学校、幼儿园应加强对留守儿童的性教育,使他们了解性安全知识,掌握性安全防范技能,提高警惕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远离有企图的嫌疑人。“这一点对防范性侵害相当重要”。

  巫光清还建议,当前,亟待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女孩的预防、救济网络:基层妇联组织要联合家庭、学校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管理,形成预防网络。

  对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权益被侵害的社会成因,陈小桃将其归结为家庭监护、学校教育和社会关爱“三缺失”。

  陈小桃说,外来务工人员多数忙于生计,疏忽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和看管,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辍学现象严重。“辍学的未成年人,提前进入社会务工或者无业游荡,容易成为不法侵害的对象”。

  陈小桃认为,在加强未成年人的性安全知识教育、人身安全知识教育的基础上,要细化父母的法定监护责任。进一步明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义务,出台法律法规细则,细化监护义务,明确责任追究。“监护责任的制定,适用于将孩子留在农村和携带子女外出打工的所有父母”。

  “为了进一步避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出狱后再次危害社会,从而加强刑法的防范功能,我们可以通过修法来建立‘性罪行定罪记录查核’制度。”广东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耿爽说。

  耿爽建议,这个制度的主要原则是,当性侵儿童的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对其强制备案,将其样貌进行公示,并要求其不得居住在幼儿园直至高中校园一定距离内。尤其是对那些累犯,规定其出狱后必须每3个月前往公安机关接受一次问询。这个制度的建立,可以将惯犯永久纳入公安机关的监控范围,增加其犯罪成本,使得刑法的防范功能增强。(记者 章宁旦)

(来源:法制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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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家长,监护责任,案件,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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