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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10:05|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1月18日电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1月15日公布。《决定》提出要“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对此,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主任胡建淼认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体现了司法文明。
胡建淼指出,“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体现司法文明。《决定》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司法文明的体现。减少适用死刑罪名直至最终取消死刑,这是人类文明的趋向。
胡建淼认为,根据中国现阶段的具体情况,保留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这是符合中国的实际做法。201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规定对审判时已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一般不适用死刑,并建立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制度,为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创造法律和制度条件。
(责编: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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