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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8日11:24|来源:海外网|字号:
海外网11月18日电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于11月15日发表。《决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二〇二〇年提到百分之三十”。对此,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部部长许保利认为,利润上缴的比例应该增加,但增加多少,还要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发展。
许保利指出,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实力的增强,利润上缴的比例应该增加,但增加多少,还要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发展。我们认为,根据每个国有企业发展需要的不同,做分别处理可能更符合实际。那些发展任务重的国有企业,上缴比例可低一点。那些不太需要发展的国有企业上缴比例就要大一些。但比例空间为多少,还是要从实际出发,硬要划一条线,操作起来可能会碰到很多问题。
另外,国有企业的作用不仅仅体现为上缴资本收益的数量上。更重要的是,要发挥好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实现国民经济的更好发挥,促进综合国力的增强和中国家国际地位的提升。在发挥好作用的同时,国有企业要提升自己的经营效率,为全体国民创造更多的资本收益。
此外,在谈及国有企业在利润上缴分配问题方面的弊端时,许保利指出,目前国有企业利润应该是主要留在企业用于发展。
许保利指出,在1998—2001年三年脱困时期,为解决国有企业困难,当时决定国有企业免去利润上缴。实际上,当时很多国有企业亏损,根本就没有利润可交。脱困后,国有企业逐步获得发展,越来越好,利润也越来越多。这时,又再提出利润上缴问题。但考虑到国有企业的发展,可以说,在利润上缴问题上采取了比较谨慎的态度。
(责编:邢若宸)
国有企业 改革 利润上缴 十八届三中全会 国有资本 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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