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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2月24日09:05|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在依法及时充分赔偿的同时,针对张辉、张高平所提困难补助申请积极进行人道补偿救助,叔侄两人服判息诉,为其他冤错赔偿案件的处理提供范例。
2013年5月17日,就在这个距2003年5月18日发生的那起导致张氏叔侄被冤入狱的案件将近10年的日子,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辉、张高平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分别支付张辉、张高平国家赔偿金110.57306万元,其中包含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200余万元的赔偿金已经是历来国家赔偿的最高限。”张高平的代理律师阮方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通常做法,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般不会超过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的50%,目前在全国法院系统中,国家赔偿中支付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没有超30万元的。在阮方民看来,这已经是国家赔偿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叔侄提出索赔702万元
2003年5月18日21时许,被害人王某搭乘张氏叔侄驾驶的货车,次日凌晨到达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汽车西站后,王某与张氏叔侄告别,但就在当天凌晨被杀害。此后,警方认定张氏叔侄为凶手,两人被判入狱10年。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
此案并未就此画上句号。2013年5月2日,张辉、张高平以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分别向浙江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两人共申请国家赔偿金266万元。其中,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律师费10万元,低价转让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金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金1万元。浙江高院于同日立案。
案件审查期间,两人分别要求增加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增加3万元的医疗费赔偿请求。此时,张氏叔侄申请赔偿的项目已达12项,索赔总数额为702万元。
“张辉、张高平再审无罪赔偿案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浙江高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首例赔偿案件。”据本案承办法官、浙江高院行政一庭副庭长、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江勇介绍,张氏叔侄强奸案再审宣告无罪后,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浙江高院将如何开展国家赔偿工作。
江勇表示,由于浙江高院没有此类案件先例,国家赔偿法刚刚修正,大家普遍缺乏办案经验。“作为经办人,心理压力也比较大。”
15天作出获认可判决
但从5月2日立案到5月17日作出赔偿判决,浙江高院只用15天时间就将所有法律程序走完。判决作出后,也取得当事人和社会舆论的认可。江勇详细介绍了浙江高院作出这一赔偿决定的理由。
“张氏叔侄自2003年5月23日被刑事拘留,至2013年3月26日经再审无罪释放,共被限制人身自由3596日。”江勇说,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2013年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涉及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赔偿金标准182.35元计算,应当支付两人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各65.57306万元。
对于社会高度关注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记者了解到,国家赔偿法规定仅仅赔偿直接损失,但由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权力作用范围与程度往往比民事主体的影响更为宽泛、深刻,国家侵权损害结果尤其是精神损害结果,往往比民事侵权损害更加严重,故其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高于民事侵权。
“国家精神损害赔偿仅限于公民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情形,精神损害的程度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程度往往成正比例关系。”江勇说,综合考虑张氏叔侄被错误定罪量刑、刑罚执行和工作生活受到的影响等具体情况,浙江高院决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以其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损害等国家赔偿总额的70%为基准,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据江勇介绍,对于张氏叔侄提出的律师费、医疗费等其他赔偿请求,依法均不属于浙江高院国家赔偿范围,不予赔偿。律师费目前司法实践一般认定为间接损失,不作为直接损失处理。医疗费的赔偿证据不足:一是赔偿请求人没有证据证明所患病症是赔偿义务机关侵权造成的;二是国家赔偿法规定,只能赔偿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但他们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二人申请低价转卖的解放牌大卡车赔偿金15万元,扣押的两部三星牌手机赔偿金,法定赔偿义务机关是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依法不应当由浙江高院赔偿,故驳回此项赔偿请求。
法官点评
及时赔偿高效实现公平正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一庭副庭长、赔偿委员会副主任江勇:本案系2013年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刑事冤错赔偿案件,浙江高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15天内作出判决,依法及时保障了两人的合法权益,,被网友、法律界人士评价为“赔得快也是一种正义”、“赔得快对蒙冤者也是一种慰藉”。同时依法酌定了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关怀。
再审期间,浙江高院即根据案件进展拟定初步国家赔偿方案和补偿救助方案。再审改判无罪且二人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即快速启动并及时办结,补偿救助问题亦同步研究并在结案后紧锣密鼓开展,“改、赔、补”紧密衔接,有效促成二人服判息诉,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其他冤错赔偿案件处理,起到引领示范作用。记者蒋皓文/图
(来源:法制日报 )
赔偿金,高院,司法实践,精神损害赔偿,人身自由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