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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强调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避免"官谣"现象

2014年04月02日04:01|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字号:

  政府的话还算不算数?

  随着近期一些政府公布的信息此后被证伪的事件发生,社会各界对于准确、及时的政府信息充满了期待。

  4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指出,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对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

  上述要点指出,要对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政府采购信息等涉及公共资源配置的信息等,加强公开工作,让人民群众知情,接受社会监督。

  对此,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指出,今年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去年相比,信息公开越来越广,将是一个趋势。

  但是很多部门信息公开应该加快,“下一步要强化问责机制,对于信息公开实施监督考核机制”。他说。

  国务院强调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根据4月1日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公布《要点》,各地区、各部门要把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不断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为此,行政机关新获取和制作的政府信息,凡属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都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公开工作。

  加强信息解读工作,对一些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比较强的政策性信息及相关重要信息,要加强事前舆情风险评估,制定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的整体方案。

  具体内容而言,这包括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财政信息公开、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公共服务信息公开,公共监督信息公开等。

  其中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涉及到及时公开取消、下放、清理以及实施机关变更的行政审批项目信息。

  财政信息公开,涉及到中央和地方所有使用财政拨款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算决算等内容,部门预算决算要尽快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具体而言,需要加大“三公”经费公开力度,所有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详细公开,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有关情况,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

  根据了解,这比起去年“三公”经费公开的内容,主要涉及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购置费和运行费等而言,显得更为全面。

  此外在加强公共资源配置信息公开方面,还包括做好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信息公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

  北京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劲松告诉记者,从今年的信息公开要求来看,信息公开的内容比去年更细致更全面。信息公开的重点应该在基层,比如区县。

  中央部委树立了一个榜样,“但是有些涉及的中央部委可以不公布,而区县的涉密的内容少,可以更全面地公开,比如公款接待,在发票上应该写明具体内容”。

  避免 “官谣”现象发生

  《要点》指出,要确保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避免出现不实信息甚至“官谣”现象,这也显得非常必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中国经济时报经济研究所所长焦建国告诉记者,以后凡是涉及到军事和国防安全等需要保密以外的信息,都应该全部公布。

  最好是确定固定的时间来公布,比如财政部的预算报告,在人代会通过后,就应该在人大网站和财政部网站公布,公布的时候应该有统一的格式。“信息公开后,还要能接受学界、网民等质疑。”他说。

  近年来,由于一些部门没有及时公布一些数字和信息,这使得谣言满天飞,同时一些官方没有协调的信息,这使得很多消息无法核实。比如保定的“北京政治副中心”说法,迄今无部门证实和证伪。再如某些城市官方说不会限车牌,但是没过几天就变成了现实。

  上述《要点》强调,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机制,行政机关对制作形成或在履行职责中获取的政府信息,要依法依规明确公开属性,确定为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

  根据了解,目前除了国家统计局、商务部等少数部门,有按时的例行新闻发布会或者信息发布外,大部分部委并无类似的制度。

  而大量的信息也未公开,比如保障性住房、征地信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空气和水环境信息公开,一些部门以涉密和涉及隐私和企业商业机密为由,不对外发布。这就出现了地方政府信息报告提出的“公开的没人看,群众想看的不公开”的怪现象。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吕艳滨指出,一些涉及到保障住房、招生、三公消费等方面公共信息不公开,实际上涉及到腐败能否被监督的问题。

  “目前政府公开的很多信息与居民需求的信息存在不匹配的情况,下一步应该细化信息公开的标准。”吕艳滨认为,涉密和非涉密的信息其实有边界,关键是有关部门是否愿意公开信息,这需要对部门实施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另有专家认为,全国人大应该尽快立法,使得信息公开有法可依,同时像预算法要尽快修改,增加有关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条款。同时各个部门的预算,与财政部的汇总的预算数字都要公布,这样才可以让社会监督其中是否存在腐败的问题。

(责编:黄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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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信息 要点 三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 官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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