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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04日13:21|来源:中国新闻网|字号:
中新网盐城4月4日电 江苏盐城市阜宁县原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钱物贿赂。记者4日从阜宁县人民法院获悉审判结果,徐某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至2011年春节前,徐某在担任阜宁县城市管理局副局长、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有关人员钱物贿赂,累计金额达近38万元。
2011年春节前,徐某在其办公室收受承做某省道路灯工程承包人刘某人民币6万元,并在工程施工、验收和工程款拨付等方面给予了帮忙关照。2010年3月,江苏一家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为了向政府机关推荐使用该公司生产的路灯灯头,该公司董事长王某经他人牵线找到徐某,约徐某在一家宾馆见面,提出请徐某在参加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给予帮忙关照,并将一张存有20万元的银行卡放在信封里,临走时交给徐某。过了不到一个月,王某在公司中标某路段路灯系统改建工程后,又让其经理卢某给了徐某10万元的银行卡。除此之外,徐某还因帮他人办事共收受现金和商场购物卡达17000多元。
法院另查明,2012年7月,徐某知悉其分管的县城相关路灯工程张某被阜宁检察院查处,担心自己相关经济问题被牵连出来,遂将收受王某的30万元退还给了王某。
在近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收受有关人员钱物合计人民币近38万元的事实不持异议。但其辩护人认为,徐某所收王某30万元已于案发前主动退还,应从受贿总额中予以扣除;同时徐某系自首,且在案发前已退出全部赃款,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阜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主动交待了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但是被告人徐某收受承做其分管的路灯工程的王某30万元后一年多时间未有退还或上交,当其知悉检察机关对承做其分管的路灯工程的张某进行查处后,其怕收受相关人贿赂的事被牵连出来受到惩处,而退还王某所贿送的30万元,该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规定的“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的情形,所退还的部分不应从受贿数额中扣减,但该行为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人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七万元的判决。(完)
(原标题:江苏一城管副局长一年内受贿近38万元被判刑)
(责编:肖静阳)
徐某 获刑 收受 王某 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