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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4月24日08:57|来源:北京晨报|字号:
国际商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颜某将应支付给单位的10万元广告宣传款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购买理财产品。一审获刑10年后,她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4月23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现年37岁三年前任副总
37岁的颜某大学文化,自2011年1月起任国际商报(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新农村发展中心主任。经一审查明,颜某于2011年间利用职务便利,将衡阳市两家公司支付的广告宣传款各5万元冲抵该公司新农村商报两个刊物的专刊款,后将上述款项从相关业务人员手中套取至其个人账户用于投资理财。据悉,颜某最初因涉案5万元被查,后主动交代收受另一笔5万元。
“这种熟人介绍的业务有出5万的,也有出10万的,你看着办。”颜某说,因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也不知道对方要付多少钱,而报社内部有允许免费刊发公关稿的规定,自己就将报道做成了免费的专题宣传。
坦白自首未获认定
一审开庭时,颜某称10万元转到她个人账户后,其中4.5万元交给一同事,5000元作为税款退了,剩下的5万元她在开庭前已经退还,而之前未退还是想等讨债公司理清单位债务后再归还,其行为应为挪用公款。此外,她还具有主动退赃和坦白或自首的行为。
但颜某的同事否认收到过4.5万元,其作为税款退掉的5000元,法院认为属于贪污行为既遂后的处分行为,不影响贪污罪的犯罪数额。对于另外5万元,法院认为,相关稿件为免费发表,颜某所在单位无人知晓衡阳的两家单位已支付宣传费,自钱款进入颜某账户内至案发,长达一年时间里,她并未向单位汇报过此事,且在钱款进入其个人账户后数日,即用于购买个人理财产品,已构成贪污罪的既遂。虽然颜某主动供述另一笔5万元,但一直拒不供认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不如实交代,不具有坦白和自首情节。
一审判决后,颜某提出上诉。二中院认为,颜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不掌握的相关单位交纳到公司的宣传款冲抵其他名目的款项入账,将所在公司未收取的其他名目款项截留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
(颜斐)
(责编:庞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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