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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5-22 15:11:43|来源:羊城晚报|字号:
因不符合买房的相关规定,当事人竟找到一条“捷径”:双方串通起来通过虚假诉讼,获取法院的司法文书,以达到变更房屋所有权的非法目的;法官也“顺势”作出了双方满意的调解书。
5月21日,羊城晚报记者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获悉,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发现了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不仅通过抗诉来行使民事案件检察监督的职能使该案得以改判,还深挖出了背后的徇私法官,5月中旬,原承办法官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双方恶意串通打起虚假官司
2007年,江某、利某等12人,先后向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他们在1995年与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签订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并分别向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缴纳了建房款,大坑上村居民小组应按协议书约定,各分配给他们龙岗南岭大坑上村的一座房屋。但由于大坑上村居民小组未能移交、过户给他们,因此提起诉讼,要求大坑上村居民小组退还集资建房款及相关费用。
原告提交了《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等证据。但蹊跷的是,被告大坑上村居民小组的代表人,对原告的诉讼事项完全承认,双方也都愿意调解。于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很快达成调解协议,称愿意继续履行《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大坑上村居民小组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即将相应房屋移交江某、利某等12人,并确认该房产的全部权益归江某、利某等12人享有等等。法院也根据调解协议,先后做出了12份《民事调解书》,该系列诉至法院的房屋买卖纠纷,以“圆满”收场并发生法律效力。
而事实上,该系列案中原被告之间根本不存在合作建房的情况,但12名非原村民,想购买属于原村集体的共14套房产,又不符合相关规定。于是原被告双方为了使买卖关系表面合法化,合谋虚构并倒签了所谓的《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由原告提交给法院、被告认可。经过这样的“闪转腾挪”,以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产权的形式,规避了相关法律,使12名本不符合规定的买家顺利获得了共14套房产的所有权。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案件被“翻盘”
近四年后,深圳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在媒体上一篇关于大坑上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报道中发现了这条虚假诉讼的线索。经审查,龙岗区法院做出的12份《民事调解书》,主要证据属伪造,该系列案是原被告双方恶意串通并虚构倒签合同,以此作为证据获得法院的民事调解。《民事调解书》对明显错误的证据没有排除,导致原属村集体的房屋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归他人所有,损害了原大坑上村村民的集体利益。
另外,房屋买卖必然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深圳农村城市化以后,农村集体土地已转为国有,该系列案中双方通过虚假诉讼让法院出具调解书确权的形式,不仅规避了非原村民不得购买村集体房产的规定,也未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从而损害了国家利益。
据此,2013年初,针对该12份《民事调解书》,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龙岗法院重审。2013年底,龙岗法院对该起系列案全部进行了改判:驳回12名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竟是主审法官父亲
在办理该系列伪造证据损害国家利益和集体利益的虚假诉讼案中,民行检察部门的办案检察官发现,当事人的阴谋能得逞,与法院对明显错误的证据没有排除、对案件中明显不合常理的细节未尽谨慎注意的义务、从而草率作出调解书不无关系。“从办案经验上来说,承办法官稍微认真一点,应明显能看出其中的道道。”民行检察部门办案检察官进一步怀疑,主审法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有没有什么“猫腻”呢?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调查很快发现:12名原告之一的利某,正是龙岗法院该系列案件承办法官利某刚的父亲!
于是,该条法官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通过内部线索移送渠道,从民行检察部门转到了反贪部门,案件背后的因素很快浮出水面:承办法官利某刚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明知《合作集资建房协议书》及收款收据等证据均系双方当事人串通造假,还徇私枉法,以亲属名义低价购买了涉案房产之一,从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上述判决,为12名案件当事人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房屋产权。
根据线索的初查情况,2013年7月5日,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对利某刚立案侦查,7月1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其决定逮捕。按照职务犯罪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经报请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该案指定交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记者另获悉,2014年5月中旬,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已就利某刚涉嫌滥用职权罪一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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