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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殴老师的学生该不该“特事特办”?

2014-06-03 16:22:00|来源:国际在线|字号:

因不满“撕书狂欢”行为被老师制止,长武县中学6名高三学生将一名老师打伤,2日对此事进行报道后,引起各方关注。目前,6名涉事学生已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6月3日人民网)

只因撕书行为被老师制止,6名高中生就敢用拖把杆将一名已经50多岁的老师给打的满头是血,如此没有一点道德底线,如此的凶狠残暴,怎么也不能让人和几个高三的学生面孔联系到一起。所以事发后,很多网友非常愤慨,呼吁将打老师的学生尽快能绳之以法,让法律教育他们怎样尊师守法。但是也有另一种声音存在:这些打人的学生毕竟还是孩子,孩子犯了错,应该给改正的机会,而且高考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人生的重要转折点,应给给予他们参加高考的机会。

实际上,现实已经给出了答案:长武县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案件调查取证需要时间,几名学生的处理结果目前还不能确定,但考虑到这几名学生的情况比较特殊,他们在几天后就要参加高考。如果案件事实调查清楚后,几人确实存在蓄意打伤老师的行为,需依法行政拘留的话,或许会特事特办,等高考结束后再进行处罚。

高考结束后再进行处罚,打的是“特事特办”的旗号。这个“特事”就是指的高考。不过,在笔者看来,警方对于此事的处理方式虽然是本着“治病救人”、以人为本的思想,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照顾”,但是这种“照顾”是否真的有必要,却还要认真的分析一番。

首先这几名学生已经是高三学生,按照现在的学制,高三学生的年龄大概是在17周岁左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既然国家基本法律对于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规定了如果犯罪也要负刑事责任,那么这6名未成年人已经符合了这项规定的“刑事责任”的认定,因为3根拖把杆都被打断,而且这名曹老师被打的满头鲜血,对于这样的暴力犯罪行为,只要符合刑法处罚的相关法律认定,就应该不折不扣的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而不应该因为一些所谓的“特事”而暂时让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说得不客气一点,6名高中生在抡起拖把杆砸向老师的时候,就应该知道他们可能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个后果包括高考的权利有可能因为这次犯罪行为的实施而被剥夺,所以警方这次还因为他们高中生的身份而对这几个人“法外施恩”,实在是没有任何必要。而且,笔者认为,这样的“特事特办”反倒是有可能给其他未成年人一种心理暗示——未成年人犯罪可以得到一定的照顾,减轻自己的罪责,这是一种非常不好的暗示和影响,因此,让这6名年轻人承担他们应该承担的法律后果,无可厚非。

法律和人情的纠葛,最后的落点是几个年轻人高考机会的给与或者剥夺,但是法律的尊严要远比这些更神圣和让人敬畏,因此,特事特办是否还可再斟酌?(王丽)

(责编:肖静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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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刑事责任,特事特办,高三学生,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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