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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3 15:39:00|来源:北京晚报|字号:
北京晚报讯 在微信朋友圈诉苦而被老板辞退,满腹委屈的李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提交了微信朋友圈互动记录作为证据,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工资等。劳动仲裁做出裁决后,东方美公司不服起诉。2日,海淀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李女士2万余元。这是首例法院以微信作证据审结的劳动关系案。
案情:微信群中诉苦惹祸 员工被炒
在法庭上,东方美公司称,李女士于2009年6月8日入职其公司,由于个人原因,去年6月5日自行主动提出离职,次日办理了工作交接,因此公司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但李女士解释说,去年6月4日,她只是因为家庭琐事,在微信朋友圈发表了一篇反映当时心情的文字,却被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误解为她由于工作原因而发,所以违法将她辞退。唐总评论道:“如果一份工作让人如此悲伤,不做也罢。”“你把我置于何地?周扒皮,刽子手?!这是公众平台,请所有员工自律!”该评论即为公司辞退她的意思表示。随后去年6月6日,唐总即通过短信再次确认辞退事宜,并要求她办理工作交接。由此李女士认为,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对此东方美公司认为,微信朋友圈属于社交网络平台,唐总在李女士朋友圈的评论内容仅代表个人意见,并非公司行为,该评论是警示性内容,而非辞退李女士的意思表示。
诉讼过程中,法庭将涉案微信互动记录、微信账户页面、短信记录进行截屏并打印,进行了保全,要求双方当事人在此案判决生效前不得对互动记录和短信记录编辑、更改和删除,亦不能编辑、更改、注销相关微信账户。
法院:老板微信代表公司 辞退违法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交流互动平台,所有人对于自己发表的言论应负法律责任。东方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总与李女士互为微信朋友圈好友,但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劳动关系,李女士在朋友圈发表的微信内容并未指向具体的人或事,但唐总的评论却明确指向了工作,由于其特殊身份,其做出的这项表达显然异于一般评论,且唐总在随后的评论中亦要求所有员工在微信平台上应自律发言,进一步印证了唐总就李女士所发微信给予的评论并非仅为个人意见,应视为代表公司的行为,故东方美公司应对该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李女士在唐总评论后立即用微信方式做出解释,而唐总通过短信明确要求李女士办理工作交接。根据双方提交证据显示,李女士始终未做出辞职的明确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定:该公司因李女士发表的微信而要求其离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
最后法院判决东方美公司支付李女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4万元,并支付工资差额140余元、未休年假工资6000余元。
法官:在工作群中发言 更要谨慎
目前,随着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兴起,开始出现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交微信电子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佐证的情况。这是法院首例认定公司通过微信方式违法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案件。
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微信交流平台上,应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尤其在工作群、办公群中发言,更应谨慎注意自己的言论。此外,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微信证据亦存在认定难等特点,劳动者要注意取证方式、取证的及时性以及相关的补强证据,以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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