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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04 09:00:23|来源:浙江在线|字号:
浙江天台县公安局女协警林某,利用职务便利在5年时间里挪用公款250余万元。她拿这笔钱,竟为了炒股、炒黄金。
7月3日,天台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
经查,1982年出生的林某,2005年开始担任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内勤,主要负责收取和支付交通事故当事人缴纳的委托代付款并做账。
2009年,林某开始将一些当事人现金交付的委托代付款据为己有。此外她还通过收款后不入账的方式挪用委托代付款,挪用所得主要用于日常挥霍,以及炒股票、炒黄金等。
2012年年底,林某发现委托代付款的备用金专用账户里的钱已经所剩无几,才不敢再继续挪用。
2014年,林某被调到新岗位工作,意识到挪用公款的事瞒不住了,林某变卖自己名下的两间民房,向交警大队归还了69万元。
眼看剩下的亏空款项已无力归还,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审计,她共挪用公款近2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判处林某有期徒刑4年。(记者 施宇翔 通讯员 张胭镧)
林某 协警 利用职务 法院 有期徒刑 交警大队 2009年 国家工作人员 2005年 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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