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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与退休干部卖房谋利 因贿赂罪双方皆获刑

2014-08-11 14:51:50|来源:法制晚报|字号:

  法制晚报讯 沈阳军区某部退休干部张某,为帮助大连房产商苏某开发的违规楼盘顺利出售,通过原海军某部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张某某、原总参某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邱某(另案处理),介绍苏某认识了保定干休所干部,并以合作建房名义卖房获利。

  在此过程中,苏某及其单位给予张某等5人好处费830万元。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张某因介绍贿赂罪被二审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苏某因行贿罪及对单位行贿罪获有期徒刑2年。

  根据法院审判信息网上公布的判决书显示,此案是由某军事检察院在办理邱某、徐某、孙某等涉嫌受贿案中,发现苏某及张某存在重大行贿犯罪嫌疑,由于张某退休,此案被移交到地方,2012年11月,北京市西城检察院反贪局对苏某和张某立案侦查。

  起因

  房产商搭干休所 合作建房被叫停

  起诉书显示,2001年11月,大连市房产局下属利发房地产公司改制,成立大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

  2007年,苏某结识了退休在家的沈阳军区某部退休干部张某。“我们认识后,我就请他介绍一些军产项目,我答应在拿到项目后给他中介费。”苏某到案后供述。

  很快,张某就帮苏某找到项目,即辽宁某干休所在大连市沙河口区马兰河南头道沟有块土地可以开发。经张某介绍,辽宁某干休所所长、政委同意合作开发,由张某起草了居间协议,以部队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共同开发建设“栾泉宇庭”楼盘。该干休所很快便与广发公司签订联建合同,2008年3月,该楼盘开工。

  苏某和张某没想到,2010年3月,当工程快完工时,由于该合作建房项目未经部队上级机关批准,辽宁某干休所终止了合作。

  退休干部出马 换家干休所合作

  眼看楼盘即将销售,部队一方突然中止合作,苏某再次找张某帮忙。张某称:“不用着急,我还可以再找其他部队给楼盘出部队售楼手续。”二人当即达成一致,重新签署居间协议,并约定打点、疏通关系以及居间费用共计1500万元。

  随后,张某通过已退休的原海军某部房地产管理局原局长张某某,找到了原总参某服务管理局副局长邱某疏通关系。

  据张某供述,他向张某某介绍大连广发房地产项目时称,“需要找部队单位出售楼手续,可以按照每平方米250元给钱,5万平方米一共1250万元,还可以给几套房子。”张某某听后,表示可以找邱某解决。

  2010年6月10日左右,张某某告诉邱某,大连广发公司合作的“峦泉宇庭”项目手续齐全,楼盘基本建完,但需要找个部队干休所合作销售,“如果合作成功,可以给干休所400万元,所长、政委各100万元,个人也能得到一部分好处”。

  邱某当即表示“可以找保定干休所的人做”。

  当月,在北京丰台某宾馆内,邱某、张某和张某某与来自保定干休所的所长徐某见面,在介绍完“峦泉宇庭”的情况后,徐某表示同意,“但应经过党委会并向老干部局报告”。邱某打断徐某表示,“等合作费落实后再报告。”

  私自合作售楼 5人得好处830万

  2010年6月18日,张某等4人到保定干休所,徐某及政治协理员孙某与苏某签订了《合作建房销售协议书》,徐某两人按照苏某要求,在680套房屋手续上盖上了保定干休所的公章、财务章和人名章。徐某称,为防止误填,苏某还多盖出了10套手续。

  第二天,苏某就将给干休所的合作费400万元打入了徐某等人指定的干休所会计账户,而苏某则拿着房屋手续回大连销售。至同年7月底,苏某打款给张某某等人,张某某等五人共获得好处费830万元。

  案发

  军事检察院查出退休干部行贿

  2010年11月,大连司法部门发现在售的“峦泉宇庭”违规违法,随后军事检察院介入,孙某、徐某相继归案,苏某因伪造部队公文、印章罪被大连市沙河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

  而军事检察院在办理邱某、徐某、孙某等涉嫌受贿案时发现,苏某及沈阳军区某部退休干部张某存在重大行贿犯罪嫌疑,张某和苏某被抓获归案。

  未报上级批准 私自合作无效

  根据事后某军事检察院提供的《军队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军队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军队与地方合作建房有关情况的说明,以及总参军训部老干部服务局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军队土地使用权转让类型包括利用土地与地方合作建房,转让军用土地使用权,无论多少,一律报总后勤部审批。

  而师级以上的单位经批准可以组织建设军队经济适用房。军队和地方合作建房适用《军队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保定干休所是与大连广发公司签订《合作建房销售协议书》系原所长徐某和政治协理员孙某在未经干休所党委会研究和报请上级机关批准的情况下私自所为,该单位无权与地方私自合作建房。

  审判

  退休干部否认介绍行贿

  庭审中,张某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是合法的民事居间行为,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张某主观上没有介绍贿赂,是因之前的合作建房的单位单方违约中途退出,需要为委托人重新联系合作建房事宜,这属于典型的民事居间行为。

  “本案中,张某只是为合作方介绍房地产公司的情况以及陪同双方见面商谈合作事项和协助支付合作以及居间费用。”张某的辩护人称,“就好比现实生活中,给某人介绍对象一样。在现实生活中,介绍贿赂在某种程度上,其表面特征与居间行为以及介绍对象比较相似。”

  认定退休干部介绍贿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辩护人的意见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张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已构成介绍贿赂罪。

  被告单位大连广发公司及被告人苏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财务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因此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及单位行贿罪。

  2013年12月19日,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判处大连广发公司罚金80万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与其因伪造部队公文、印章罪被判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一审宣判后,张某及苏某均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张某的一审判决,而苏某被判执行有期徒刑2年。

(责编:姚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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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居间费用;房产商;获刑;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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