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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立軍案庭審案情始末:對薄谷開來秘密錄音【3】

2012年09月20日09:59    來源:新華網     手機看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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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出走。

2012年2月2日,王立軍的重慶市副市長工作分工被調整,不再兼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職務。2月初,王立軍身邊另外3名工作人員又被非法審查。王立軍感到自身處境危險,遂產生叛逃的想法。

2月6日,王立軍以洽談工作為由,借故取消原定公務安排,於當日14時31分私自進入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

重慶市有關部門証實,期間,重慶市委、市政府沒有任何公務活動安排需要副市長到成都開展工作,沒有任何公務活動需要副市長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進行外貿、外事接洽,也沒有安排包括王立軍在內的副市長到美國駐成都總領事館開展外事活動。

起訴書顯示,在美領館內,王立軍與美領館官員就環境保護、教育、科技等事項作了短暫交談后,即稱因查辦案件人身安全受到威脅,請求美方提供庇護,並書寫了政治避難申請。

經重慶市和中央有關部門勸導,王立軍於2月7日23時35分自動離開美領館,願意接受調查。

——揭露案情。

王立軍離開美領館后,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了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問題,提供了所整理的相關証據材料,還寫信給李陽要其向復查尼爾·伍德死亡案件的有關公安人員交出心血等關鍵物証。

公訴人指出,被告人王立軍整理的卷宗材料能夠証實,薄谷開來有故意殺害尼爾·伍德的犯罪嫌疑。

王立軍自動出館后,公安部根據王立軍反映的情況,依法對尼爾·伍德死亡案復查。2012年8月20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對薄谷開來、張曉軍作出有罪判決。

——牽出他罪。

王立軍案偵查過程中,有關方面陸續接到對其涉嫌濫用職權、受賄的反映和檢舉,偵查機關高度重視,經依法調查取証,掌握了相關証據。

起訴書顯示,2010年以來,王立軍身為重慶市公安局局長,違反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未經批准或者偽造批准手續,先后對多人使用技術偵察措施,嚴重破壞了社會主義法制,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記者在庭審現場了解到王立軍涉嫌受賄的主要事實:2009年4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局長期間,其一直系親屬調北京某部門工作,因為沒有房子,收受大連實德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徐明出資人民幣285萬余元在北京購置的兩套住房,並以其岳父名義辦理了購房手續。事后,王立軍當面向徐明表達了感謝。同年7月,王立軍接受徐明的請托,指令重慶辦案部門將已羈押的潘某、王某、張某予以釋放。

2008年9月、2009年11月,王立軍在擔任重慶市公安局常務副局長、局長期間,大連世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於俊世先后兩次為其支付在重慶租住的別墅租金共計20萬元。2009年10月,王立軍接受於俊世請托,指令重慶辦案部門將已羈押的楊某某予以釋放。

——檢舉立功。

王立軍在接受調查期間,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庭上,辯護人為王立軍做了罪輕辯護,充分發表了辯護意見。辯護人提出,王立軍自動離開美領館,其叛逃行為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應減輕或免除處罰;王立軍在徇私枉法中有自首行為,不應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而應認定為“情節嚴重”,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公訴人指出,叛逃罪屬於行為犯,一經實施,就屬於既遂,被告人經過事先預謀,以洽談工作為由進入美領館,滯留館內並書寫政治避難申請,屬於犯罪既遂。王立軍犯叛逃罪后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叛逃的主要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王立軍身為公安局局長,對故意殺人重罪不履行查處的職責,在徇私枉法犯罪中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犯罪應屬情節特別嚴重。王立軍后來要求重慶市公安局有關人員對薄谷開來涉嫌殺人案重建檔案、調查補証、保留物証;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薄谷開來涉嫌故意殺人的問題,並提供有關証據材料,積極協助復查,為公安機關偵破該案起了重要作用,可以對徇私枉法罪酌情從輕處罰。王立軍揭發了他人重大違法犯罪線索,為有關案件的查辦發揮了重要作用,有重大立功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依法可以減輕處罰。

(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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