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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涉及公共利益案件應主動公開

2012年10月31日11:16    來源:新京報        字號:
摘要:近日,公安部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這是第一部全面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安機關應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近日,公安部制定下發了《公安機關執法公開規定》。這是第一部全面規范公安機關執法公開的文件,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大案調查進展應公開

《規定》稱,公安機關對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普遍關注、需要社會知曉的執法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對不宜向社會公開,但涉及特定對象權利義務、需要特定對象知悉的,應當告知特定對象,或者為特定對象提供查詢服務。

在向社會主動公開條款中,《規定》特別提及,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開涉及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案事件調查進展和處理結果,以及公安機關開展打擊整治違法犯罪活動的重大決策。本《規定》實施前形成,按照本《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而未公開,對公共利益仍有影響的執法信息,應當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予以公開。

同時,對公眾需要即時知曉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現場管制信息,公安機關應當即時公開﹔對轄區社會治安狀況、火災和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安全防范預警信息,可以定期公開。

特定對象公開范圍擴大

針對普通案件的執法信息公開,《規定》稱,公安機關應當向控告人,以及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家屬公開辦案單位名稱和聯系方式﹔刑事案件立案、破案、移送起訴等情況,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種類和期限﹔行政案件辦理情況和結果。

公安部法制局局長孫茂利透露,《規定》該條款實際上擴大了向控告人、被害人等特定對象的公開范圍。

信息弄虛作假將追責

《規定》表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公安機關未按照本規定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該公安機關提出公開申請。經申請,該公安機關仍拒絕履行執法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舉報。收到舉報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並自收到舉報之日起60日內向舉報人告知結果。

《規定》稱,公開的信息錯誤、不准確或者弄虛作假的,公開不應當公開的信息等情形,由上一級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公安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記者邢世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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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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