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強調,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新建的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通過審批。 |
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國家安監總局網站消息,日前,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和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的通知》。通知強調,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新建的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通過審批。
通知指出,全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總量繼續下降,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持續穩定好轉,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效。但煤礦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主要表現為重特大事故時有發生,安全生產重大隱患未能得到有效治理,一些地區煤炭產業結構調整和發展方式轉變工作有待加強,影響煤礦安全生產的一些深層次問題尚未根本解決,部分煤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非法違法和違規違章生產建設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同時,煤礦開採強度不斷加大,開採深度日益增加,開採條件更加復雜,各種災害日趨嚴重,特別是跨行業、跨地區擴張帶來的辦礦主體多元化等問題,都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通知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突出安全監管監察重點,督促煤礦企業及時消除重大事故隱患。要突出對重點企業、重點環節、重點時段的安全監管監察﹔突出對煤礦企業貫徹落實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監管監察﹔突出查大系統、治大隱患、防大事故的監管監察。
通知指出,凡存在《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第八條所列15類煤礦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和行為之一的煤礦,以及不按規定進行瓦斯防治能力評估或經評估不具備瓦斯防治能力的礦井、未按規定建立瓦斯抽採系統或抽採未達標的礦井、未落實防突措施或治理效果不達標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水害威脅嚴重但防治措施不落實的礦井、未按規定建設完善煤礦井下安全避險“六大系統”的礦井、存在重大隱患仍然進行生產的礦井、未達到省級安全質量標准化最低等級的礦井,必須立即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並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証等相關証照,按《特別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程序進行整頓和驗收,確保重大隱患整改到位。
通知要求,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健全完善並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制定具體的執法工作流程,健全完善“編制執法計劃-確定被檢查礦井-制定具體執法預案-實施現場檢查-處理處罰-跟蹤督辦-結案歸檔”的閉合執法工作機制,依法依規開展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工作,實現執法過程程序化、執法行為規范化、執法監督制度化。對安全監管監察處理處罰決定尚未落實、相關礦井安全生產隱患尚未消除的執法案件,一律不得結案歸檔。
通知還指出,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深入推進“打非治違”專項行動,重點打擊無証、証照不全或過期,關閉后又擅自生產,超層越界開採及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以及煤礦未批先建、未按設計施工等非法違法生產建設行為。
要嚴格落實“四個一律”要求,對非法生產建設和經停產整頓仍未達到要求的,一律提請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關閉取締﹔對非法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和責任人,一律按規定上限予以處罰﹔對違法生產建設的單位,一律依法責令停產整頓,並嚴格落實監管措施﹔對觸犯法律的有關單位和人員,一律依法嚴格追究法律責任。
通知強調,各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加強對新建、改建、擴建煤礦的安全監管監察,切實落實“八個不得”措施,即:對新建的30萬噸/年以下的小煤礦和45萬噸/年以下的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不得通過審批﹔對地質災害不清、安全條件未查明、設計達不到安全標准的,改建、擴建煤礦安全設施設計未說明改擴建工程施工期間允許生產的范圍、規模、時期、安全保障措施的,不得通過審批﹔對新提交申請審查的安全設施設計不按要求進行瓦斯參數測定和瓦斯涌出量預測、瓦斯等級劃分的,不得通過審批﹔對不按要求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相關工程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並持証上崗的,不按規定施工順序組織施工的,不得進行施工﹔對已批准的煤礦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需作重大變更的,不得繼續施工﹔對煤礦建設項目設計、建設、施工、監理、監管五方責任不落實的,不得繼續施工﹔對不具備聯合試運轉條件、聯合試運轉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超期進行聯合試運轉的,不得進行或繼續聯合試運轉﹔安全設施和安全條件達不到規定標准的,不得通過驗收。
通知還強調,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要依照頒証條件對企業提交的文字資料進行審查,並對安全生產條件進行現場核查,凡不符合頒証條件的一律不得頒証。
許可証監督管理和專項監察要嚴格做到“六個必須”,即:對責令停產整頓的煤礦,必須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証﹔停產整頓期間擅自組織生產的煤礦,必須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証﹔對安全生產許可証到期未申請延期的煤礦企業,必須責令其停止生產,注銷安全生產許可証,並進行公告,抄報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經批准的資源整合方案中的被整合煤礦,必須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証,限期關閉﹔改建、擴建項目不能區分生產、建設區域,或2個區域相互影響的,在改擴建工程施工前,必須暫扣或注銷其礦井安全生產許可証,待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按照規定重新辦理或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証﹔實施兼並重組后的企業和煤礦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