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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污點“洗白”不能過於樂觀

2012年11月07日10:12    來源:法制日報        字號:
摘要:目前對“個人信用污點不再終身制”這事兒不能過於興奮。因為現在隻能看到新版個人信用報告上線,並沒有看到《征信管理條例》出台。如果沒有制度來保障,新版個人信用報告管理能否規范化操作還是一個問號。

“我一直擔心不能再辦個人房貸,現在終於可以放心了。”11月2日,家住重慶市南岸區融僑半島的梁先生高興地說,他多年前一不小心發生的信用卡拖欠記錄,已經在個人信用報告裡看不見了,他有望順利地從銀行辦到貸款等信貸業務。記者了解到,新版個人信用報告最近在全國上線運行,不良信用記錄隻存檔5年(11月4日《西安日報》)。

梁先生的信用污點在個人信用報告中不見了,這或許是讓梁先生感覺幸福的一件事,今后貸款、找工作等不必再為個人信用記錄有污點而憂慮了。據悉,新版個人信用報告已經在全國上線運行,不良信用記錄隻存檔5年,這對全國人民來說都是好消息。這意味著我國對個人信用記錄的管理出現了重大轉變,公眾的權利待遇得到了改善。

不過,目前對“個人信用污點不再終身制”這事兒不能過於興奮。因為現在隻能看到新版個人信用報告上線,並沒有看到《征信管理條例》出台。如果沒有制度來保障,新版個人信用報告管理能否規范化操作還是一個問號。據悉,《征信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在2009年就曾公開征求過意見﹔去年,該條例又第二次征求意見,但至今未見出台。

新版個人信用報告最近上線,似乎預示著《征信管理條例》即將正式出台。但是,該條例究竟什麼時候出台還不得而知。因此,筆者不得不問:為何隻見“報告”而不見條例?如果條例不先行,或者說條例與“報告”不同時出台,“報告”就缺少條例“護航”,其實際效果究竟如何還有待於觀察,不排除銀行隨意操作的可能。

筆者注意到,該條例的一稿和二稿中都明確了“不良記錄保存期限為5年”。那麼,何以兩次征求意見而不出台呢?一部條例立法的時間過長,必然影響到了公眾的權益。如果早日出台並實施,公眾就能早日受益。一部內容並不復雜的條例何以立法多年,背后是否有激烈的利益博弈?

就“不良記錄保存期限為5年”這樣的規定,據說這早就是國際慣例。好的國際慣例沒有早日讓公眾受益,這折射出,無論是宏大的金融改革還是微觀的個人信用管理改革,我們的步伐都相當遲緩。而金融領域改革滯后,往往受益的是金融機構,受傷的是公眾。比如,個人信用污點保留的時間越長,對銀行來說越有利。

在筆者看來,盡管新版個人信用報告上線運行值得肯定,但必須早日出台相關制度。一方面,銀行系統管理新版個人信用報告就有了制度依據﹔另一方面,公眾維護自身權益也有了法律武器。尤其是,公眾很想早日知道,最終出台的條例,個人信用污點是銀行單方面說了算,還是公眾也有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再比如,個人信用記錄能否按時去掉污點?誰來監督銀行操作?這些問題都需要條例出台之后來回答。張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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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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