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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自行車乘地鐵的權利博弈

2012年11月30日19:03    來源:錢江晚報        字號:
摘要:利益的和諧才是真正的和諧,有爭議,說明有利益的沖突。利益的對立面不同,沖突的性質與解決途徑自然也不同。

  杭州地鐵開通才幾天,按規定,自行車是不能上地鐵的,可兩位年輕人,一個拿自行車輪胎,一個握自行車車架,上了地鐵。他們說:“這不是自行車,是零件。”這是“有才”,還是“缺公德心”,引起圍觀,引發爭議。

  利益的和諧才是真正的和諧,有爭議,說明有利益的沖突。利益的對立面不同,沖突的性質與解決途徑自然也不同。從網友的爭議中可看出,沖突主要表現在兩對主體上,一是地鐵乘客與乘客之間的矛盾,一是乘坐地鐵的市民與城市主管部門之間的矛盾。前者較量的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修養,后者較量的是“依法治理,按章辦事”的制度規范。當然,兩者還是有交集的,那就是“以仁為本”與“以人為本”的統一,是個體道義與制度正義的和諧。

  那些夸贊兩位年輕人“有才”“聰明”的人,顯然是站在杭州《地鐵守則》的對立面,從自身的利益訴求出發,對《地鐵守則》中有關自行車不能帶上地鐵的條目表達不滿的情緒。他們當然也有很響亮的理由,比如“綠色出行”不能光喊口號不獎勵,比如不少發達國家的地鐵設置了自行車專用車廂,比如“法無禁止即自由”,等等。有空子可鑽,難道不是人生一大快事?

  但最早站出來反駁他們的,估計不是相關制度的制訂者與執行者,而是同為地鐵乘客的反對者。他們會指責說一輛被拆下輪胎的山地車,其尖銳的前叉危害更大﹔他們會駁斥說除非你把整輛車拆成一個一個細碎的零件,不然就不能說是“零件”,就好比拆了刀把的刀還是一把刀,分開裝的雷管與火藥還是危險品﹔他們還會援引杭州《地鐵守則》的第十二款與第十三款來捍衛自身的權利,第十二條說嚴禁攜帶尖銳物品,第十三條說不得攜帶自行車(有安全包裝的折疊自行車除外)以及影響地鐵運營秩序和危及乘客人身安全的物品。也就是說,作為自覺站在《地鐵守則》一邊的乘客,他們會判拆自行車乘地鐵的“小聰明”為違規行為。

  撇開“空子”是否真實存在不論,更智慧的解決之道在於“執兩用中”,作為一個惠民工程,考慮不同利益群體的需求,“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兼顧雙方的不同利益,無疑是最恰當的。事實上,杭州《地鐵守則》中的“有安全包裝的折疊自行車除外”本是有此功效的,但既然現實需求更強大,在廣泛聽証的前提下,可以適當考慮採納諸如設置自行車專用車廂之類的做法。而作為乘客,雖說“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鑽空子或許是權利,但不鑽空子,不把“規定”視為“龜?”更是一種素質。

  豐子愷在《車廂社會》一文中說:“凡人間社會裡所有的現狀,在車廂社會中都有其縮圖。”倘若社會利益協調更合理,車廂中人與人的關系自然會更和諧。(洪信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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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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