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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未婚生子不算超生 超一胎至少罰22萬

2012年12月25日14:25    來源:金羊網-新快報    鄭雁虹    字號:
摘要:記者昨日從深圳市衛人委獲悉,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明年起實施

  ■新快報記者 鄭雁虹 通訊員 蔡婷玉 明年起,夫妻雙方隻要有一方為深圳戶籍人員,超生一胎至少罰款22萬元。

  新快報記者昨日從深圳市衛人委獲悉,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下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實施。

  超生一個子女罰款22萬

  據介紹,原《深圳經濟特區計劃生育管理辦法》自1994年頒布以來, 已經難以適應新形勢的需求。《條例》規定,違法生育的公民應繳納社會撫養費。深圳市戶籍人口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6505元,夫妻雙方為73010元,三倍為219030元。換言之,明年起在深圳超生一個子女,罰款數額為219030元。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於本市上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對其超出部分還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二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條例》還規定,未婚生子不算是超生,但要征收社會撫養費。“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60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以2011年深圳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元為計征基數,夫妻雙方為73010元),符合再生育政策規定,未經批准懷孕第二胎的生育時仍未補辦審批手續的,也要按計征基數征收2%社會撫養費(730元)。

  規定赴港生子算超生

  《條例》首次明確了超生的含義與界定原則: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居住滿18個月的,算超生。

  統計顯示,2001年港產內地嬰兒隻有620人,2011年達4.4萬人。據深圳市衛人委方面表示,赴港生子趨勢幾乎連年翻番,范圍不斷擴大,從最早的深圳、廣州等與香港接近的廣東地區,發展到北京、上海、江蘇等相對富裕地區,此趨勢對香港醫療資源造成很大的壓力。

  深圳女職工產假最多163天

  《條例》規定,在深圳實行晚婚、晚育並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職工,除按國家、廣東省有關規定享受假期優待外,實行晚育的,女方增加產假15天。

  今年5月國務院出台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指出,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廣東省規定晚育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增加15天,如果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証》增加35天和男方享受10天看護假,深圳的晚育產假又增加15天后,共計163天。

  三大城市產假比較

  廣州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北京

  北京市女職工的基本產假為90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即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晚育的女職工,在上述基礎上增加獎勵產假30天。

  上海

  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產后休息75天﹔難產者,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內自然流產或子宮外孕者,給予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自然流產者,給予產假4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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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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