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產廠家延長生產日期導致產品“早產”,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嫌欺詐消費者,應當給予消費者產品金額的2倍賠償。 |
22日下午,工人將“早產”13天的阿爾發杏仁露包裝進盒。
北京禧寶露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車間打碼機顯示,2012年12月21日生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噴印信息(生產日期)為2013年1月2日,左側兩圖為“早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
北京禧寶露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車間打碼機顯示,2012年12月21日生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噴印信息(生產日期)為2013年1月2日,左側兩圖為“早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
北京禧寶露飲料有限責任公司,生產車間打碼機顯示,2012年12月21日生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噴印信息(生產日期)為2013年1月2日,左側兩圖為“早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
“生產日期見罐底。”這是消費者購買罐裝食品時常見的一句話。這個日期,關乎食品安全。然而,個別商家卻在這日期上做手腳,用“早產”的方式為產品“延壽”。
近日有市民爆料,位於懷柔區的北京禧寶露飲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禧寶露公司),代加工的飲料存在“早產”現象。
12月21日,新京報兩名記者以包裝工身份進入禧寶露公司,當天,該廠灌裝線上生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產日期顯示為2013年1月1日、2日,“早產”最多達13天。
僅12月21日,灌裝線的打碼機上顯示,同一批次的“早產”產品,計數量為166719(罐)。
在該廠,同樣被噴印上“早產”標簽的,還有阿爾發杏仁露。
調查得知,禧寶露公司2011年曾被授予“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偽造或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生產
生產日期“想打什麼時間都行”
禧寶露公司位於懷柔區雁棲經濟開發區,佔地50多畝。2011年,該公司曾被授予“北京市著名商標”稱號。
該公司網站介紹,公司成立於2002年10月,是北京本土唯一的蛋白飲料生產企業,具有國家飲料生產企業資質,注冊資金1000萬元,投資5000多萬元,年綜合生產能力5萬噸。公司經營理念是“食品安全第一”、“產品質量第一”、“以人為本,顧客至上”。
除自產品牌外,禧寶露公司還代加工三元核桃花生乳、阿爾發杏仁露等品牌。
12月21日下午,生產間內機器轟鳴,打碼機旁的一張白紙上寫“今日產三元”。
生產的整個流程是:生產線上,飲料汁液被用機器注入易拉罐體,由機器把罐口封好,再經傳送帶到打碼機上,每個經過打碼機的易拉罐,底部都被噴印上生產日期﹔隨后由灌裝線的工人裝入白色塑料筐內,運送至包裝線﹔包裝線上,工人需要把16罐(或12罐)飲料碼好,裝入包裝盒,用膠帶把包裝盒封好,即完成一件成品。
幾輛黃色運貨叉車穿梭﹔包裝間內,數十名工人坐在地上包裝飲料。倉庫內,堆著約六米高、包裝好的三元核桃花生乳。
“從12月19日開始,廠裡都在生產三元核桃花生乳,生產日期都是2013年的。”李飛是生產車間工人,他拿起一個三元核桃花生乳飲料罐,指著罐底的生產日期,罐底顯示生產時間是2013年1月2日15點47分55秒。照此計算,這罐飲料“早產”了13天。
貓膩就出在灌裝線上的打碼機上,它上面,清晰顯示著生產日期、出廠日期、生產數量等信息。“機器可以設置,想打什麼時間都行。”李飛說。
包裝間工人徐路在該廠工作約2個月,他稱,自己曾見過兩次飲品“早產”現象,這是第三次。
產量
工人一天包裝約10萬罐“早產”飲品
12月21日16時45分,三四十米長的灌裝線上,三元核桃花生乳易拉罐次第被輸送到打碼機上,打碼機上數據可見,噴印信息(生產日期)顯示2013年1月2日16點45分,噴印計數166719(罐),產品計數166719(罐)。
12月22日8時許,打碼機上顯示,噴印信息是2013年1月1日,噴印計數是11500(罐)。
為何要延時標注生產日期?李飛的說法是,現在是銷售旺季,供貨量大,一旦遇到缺貨現象,再生產來不及,隻能先將飲料提前生產、存放,等客戶取貨時直接拉走。
12月21日下午,包裝間內,近20名工人蹲坐在地上,身邊堆著1米多高的白條筐,每筐裝著三四十罐飲料。工人們用膠布把紙盒底部固定,再把16罐(或12罐)易拉罐裝進盒內,用膠布封口。
21日17時,28歲的包裝車間負責人李萌說,包裝機器停了,隻能靠人力包裝,招的都是臨時工,工人們當天隻包裝了3000盒,明天需要包裝7000盒。
12月22日6時50分至19時,兩名記者共包了100多盒,每包裝好一盒工錢0.2元。多名技術熟練的工人說,他們每人一天要賺80到100元,即每人每天需要包裝四五百盒。照此計算,工人們一天的包裝量在10萬罐左右。
據現場觀察,工人們包裝封盒的產品是三元核桃花生乳和阿爾發杏仁露,生產日期都標為2013年1月1日或1月2日。
管理部門:
產品“早產”違法違規
劉龍在飲料廠工作18年,他說,年節前是公司銷售旺季,飲料生產后先存到庫房,業務員去各地找代理商和經銷商,經銷商前來拉貨,由經銷商向下批發,然后銷售至商場、超市等。
一位生產工人說,三元核桃花生乳罐上寫著保質期是18個月,一旦消費者喝到快過期的飲料,那可能已經是過期的。
12月21日生產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罐體顯示,商標持有人為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元公司),出品商為北京聖德順飲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聖德順公司),生產商為禧寶露公司。
三元公司官網顯示,聖德順公司成立於2009年10月,注冊資金200萬元。主營業務為生產銷售植物性蛋白飲品。2009年12月,聖德順公司與三元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按照合同規定,聖德順公司可依法使用三元品牌,生產和銷售“三元”牌植物性蛋白飲品。
前日,北京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法規處工作人員表示,無論產品保質期有多長,產品“早產”、延長保質期等行為已違法違規,應根據經濟價值,按相關規定對企業予以處罰,觸犯刑法的責任人還將提交司法機關。
昨日下午,三元食品公司一名熱線客服人員表示,她目前尚不清楚三元核桃花生乳是否屬三元公司旗下產品,正在協調相關部門核實。“我們公司旗下的產品,不可能出現‘早產’現象。”
(文中所有工人均為化名)
- 相關規定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規定,生產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為最終產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裝或灌裝日期,即將食品裝入(灌入)包裝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終銷售單元的日期。應清晰標示預包裝食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日期標示不得另外加貼、補印或篡改。
《食品標識管理規定》,偽造或者虛假標注食品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進行處罰。
- 律師觀點
“‘早產’因處罰力度小”
北京隆安律師事務所律師尹富強認為,生產廠家延長生產日期導致產品“早產”,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涉嫌欺詐消費者,應當給予消費者產品金額的2倍賠償。
尹富強說,盡管飲品的保質期長達18個月,但生產日期無論延長幾天,必然會導致產品存在安全風險,生產廠家之所以大批量地更改生產日期,主要原因是法律的處罰力度不到位,違法者有恃無恐。“以上法律法規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顯然較弱,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已經不是食品包裝的范疇,而是食品安全問題,應當以《食品安全法》進行處罰,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証。”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劉保奇 王瑞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