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公積金繳存差距,本質上是收入差距。極端的事例顯示,收入低的人,用公積金貸款買不起房﹔收入高的人,公積金不是買房必需,甚至成了避稅手段。 |
原因
超過上限尚無罰則
作為一項社會保障制度,公積金為何會出現巨大的繳存差距?
汪麗娜表示,繳存額的差距大是我國現行經濟中不同行業、不同經濟部門收入差距擴大的一種表現,同時,這也反映出公積金制度設計的缺陷。
汪麗娜認為,現行的公積金制度,沒有充分考慮繳存職工的就業單位的差異和工資收入的差距,並在制度設計中盡可能去縮小收入差距。
按現行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及相關配套政策,職工和單位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月平均工資5%,但對繳存上限,雖有明確要求,卻只是規定“原則上”不允許突破。
具體到執行層面,由各城市依據各自情況而定,這就為一些有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借公積金免交個人所得稅之機,提高本單位職工的福利。
記者查閱《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在罰則當中,隻對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規定了相應的處罰措施,但是並未對超出繳納上限給出相應的處罰。
中原地產市場研究部總監張大偉也表示,很多大型企業用盡量多的繳納公積金,來減少明面上的工資。“公積金的來源並無政府支出,隻有職工被扣除的工資部分和單位繳納的部分,公積金繳存的差距,更多是緣自收入的不均衡。”張大偉說。
此外,汪麗娜認為,各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有催繳公積金的動力,卻沒有限制上限的動力。其道理很簡單,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一個預算外事業單位,其人頭費管理費全部來自繳存公積金規模與貸款規模的利差和資金經營的增值收益,繳存的低息儲蓄越多,可獲取收益的機會越大。
其次,是監管機制不健全,公積金是政府發起設立的住房儲蓄,但資金的屬性歸公積金繳存人所有。對於歸集規模達萬億的巨額儲蓄資金,卻長期游離於金融監管部門的視野之外,公眾看不到公積金歸公集與使用情況的年報,公積金的信息不公開、不透明,資金所有人沒有知情權、參與權和決策權。
建議
制度應該照顧弱者
應該怎麼縮小繳存額度的過大落差、遏制不合理繳存,實現公平呢?
汪麗娜建議,在未來公積金條例修改中,首先要嚴格落實繳存額度和繳存比例的上限政策,以此來縮小日漸擴大的繳存額度差距。
專家表示,實現公平,不能隻盯著繳存。中低收入者除了繳存額度較低外,在使用上也有種種不便,某種程度上存在“窮人不夠用、富人用太多”的問題。
汪麗娜表示,為強化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應實行差別化貸款利率,縮小收入較低的“淨儲戶”與較富裕的“淨借款”人之間的收入分配不公。應適當提高公積金存款利率,明確公積金增值收益歸繳存人所有,可用於為無力購房的公積金繳存人提供租賃性住房。
張大偉也認為,公積金一定程度上應照顧到低收入者的貸款需求,不應單純按照繳納額考慮貸款額。可動態調整貸款額度,對中低收入人群提高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比例或貸款額度,讓他們有能力用公積金買房。他建議,政府部分使用公積金建設的保障房,應該優先分配給繳納公積金的低收入職工。
此外,汪麗娜還建議,應擴大公積金的使用范圍,用於支付租金、裝修、交物業費、取暖費等與住房相關的各項支出。對特殊家庭,可以用於子女上學、醫療等應急性支出,減少強制儲蓄對居民消費的抑制。此外,還要強化監督和管理機制,建立起規范的會計、審計、信息披露和社會監督機制,削弱公積金制度的不公平因素。(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