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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前妻設計上班時被醫院強行拉走“救治”

2013年01月11日15:06    來源:大河報    韓景瑋    字號:
摘要:昨日,被“精神病”的河南省天香白酒銷售公司董事長汪聞樺收到鄭州二七區法院的判決書:判令被告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當面向他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3萬元。

我沒精神病!!病不病我們說了算!插圖楊陽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劉婷婷

  核心提示

  一個酒類銷售大腕,正在公司處理商務,幾名彪形大漢突然闖入將其強行擄走,隨身名表、手機等物也被搜走,並被押上一輛救護車,拉到了精神病醫院。得知消息后,他的胞弟、公安民警、律師及媒體雖經反復交涉,但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就是不“放人”。

  昨日,河南省天香白酒銷售公司董事長汪聞樺收到鄭州二七區法院的判決書:判令被告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當面向他賠禮道歉,並賠償其精神撫慰金3萬元。

  A

  正在上班被精神病院強行拉走

  今年49歲的汪聞樺,早年到鄭州闖天下,如今已是河南省酒類銷售大腕。他經營的酒業銷售公司,是五糧液金尖庄系列河南總代理,茅台王子酒、茅台迎賓酒河南專營總經銷商。然而就在去年夏季,他卻成為一個“黑色幽默”的主人公。

  去年7月20日上午,汪聞樺早早來到公司,和員工一起打理商務。突然,一輛救護車停在公司門口,不一會兒車門打開,下來6個一襲白大褂的壯實年輕人,直奔汪聞樺而來,將他粗暴地按倒在地。

  還沒等在場員工愣過神,汪聞樺就被控制得嚴嚴實實,繼而他身上的手機、勞力士手表等物品被全部強行搜身擄走。

  “你病得很重!”

  “我沒任何病……”

  穿白大褂的人不容分辯,把汪聞樺架上救護車就走,拉到了位於鄭州市郊的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到精神病院后,汪聞樺極力向醫生解釋自己沒有精神病。但醫生根本不聽,而且認為“病人”已失去理智,不配合治療。汪聞樺的手腳全部被捆綁到病床上,腰間系一根繩子,捆綁持續了24個小時。醫生、護士強行撬開他的嘴巴“喂”藥,並進行靜脈注射。

  汪聞樺稱,其稍有解釋或不配合就會挨打。活動范圍僅限病房、樓道,裡面都是穿著病號服的精神病人。沒人溝通,也不准和外界聯系。

  B

  “被精神病”竟是前妻設計歷經波折才得出院

  接受“救治”的第3天。汪聞樺得到一名病人家屬的憐憫,給他使用手機,向親屬求救。他的四弟汪鈞接到求救電話后十分震驚,遂聯系律師進行營救。

  當天下午2時,他們趕到醫院,在病房找到了面容憔悴的汪聞樺。汪鈞和律師當場向值班女醫生交涉。他們反復說明汪聞樺一直是規規矩矩的企業家,從無精神病史,要求立即放人。女醫生打電話請示,顯然電話那端不同意。幾個小時后,該醫生稱她做不了主。原來除了值班醫生外,當天該院領導和其他醫生都過周末了。

  汪鈞和律師隻好報警。民警在病房見到了汪聞樺,經詢問,認為他屬正常人。警方調查得知,是汪聞樺“妻子”殷虹給醫院打電話稱丈夫精神失常,醫院應家屬要求採取強制住院治療措施。汪聞樺立即告知警察和醫生,他和殷虹已在2010年7月離婚,離婚后雙方因經濟問題發生矛盾。

  盡管如此,院方負責人仍聲稱沒家屬同意,醫院無權“放人”。汪聞樺入院第4天的上午,汪鈞和律師再次來到精神病院,請求為汪聞樺辦理出院手續。院方堅稱“誰送來的誰接走,必須要有殷女士到場才能放人”,至於他們是不是夫妻,醫院不負責查實。當天下午,殷虹被通知到醫院,承認和汪聞樺已經離婚,但拒絕簽字放人。直到晚上6時30分,迫於壓力,弟弟汪鈞簽字后醫院才答應放人。

  C

  對簿公堂精神病院被判賠錢、道歉

  去年9月,汪聞樺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鄭州市精神病防治醫院非法收治正常公民,限制其人身自由80多個小時,並受到非人待遇,嚴重侵犯其人格權、人身權、身體權、健康權﹔要求醫院賠償其各項費用共40萬元。請求法院判精神病院向他公開賠禮道歉。

  對此,被告辯稱,他們是接到殷虹電話才接原告來治療,殷虹向院方出示的戶口本表明兩人還在一起生活。而且他們的孩子也一起送原告來醫院,妻子、兒女都簽了《知情通知書》,符合醫院相關手續。“病人”不積極配合治療,打罵醫護人員,為穩定情緒,才給其使用一些穩定情緒的藥品。就之前的觀察,還不能確定汪聞樺有無精神病。根據精神病診治流程,隻有送病人入院的殷虹簽字才能為其辦理出院手續,但她一直不願出面。醫院沒過錯,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法庭認為,非經法定程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剝奪他人的人身自由。目前我國並無法律規定精神病醫院有將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強行收入院中治療的權力。因此,被告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原告的身體權和自由權。法庭確認,對形成本案糾紛,被告承擔全部責任。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人身損害受到的損失,符合有關規定,但40萬元中超過部分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D

  五一過后將人強送精神病院要負刑責

  受理此案后,鄭州市二七區法院傾聽了醫學專家的意見。鄭州大學醫學院一名精神病學博士介紹,是否屬於精神病人、是否要收治,家屬提供的信息非常重要。 病人是否要住院得尊重患者家屬意見,患者自己做主醫院是不會接受的,一定要監護人簽名,這是因為精神病患者大都認為自己沒病。

  但精神病人在入院前應經過門診診斷。如果一個人在正常工作,只是在某個方面有偏執狀態表現,沒對社會或他人造成傷害和威脅,精神病院不應強迫其入院治療。對於病人看病的手續和對親屬的甄別,目前尚無規定,醫院也沒強制檢查病人親屬証件的責任。

  由於我國缺乏相關的法律規范,近年來屢屢曝出“被精神病”事件。去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表決通過了《精神衛生法》,該法將於今年5月1日施行,力圖破解包括“被精神病”在內的多項法學醫學交叉難題。為防止醫院和醫生“錯判”、“誤判”,《精神衛生法》增加了法律救濟渠道,規定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認為行政機關、醫療機構或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侵害患者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違背他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體格檢查以及故意將非精神障礙患者作為精神障礙患者送入醫療機構的,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線索提供李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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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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