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編制出台《國民旅游休閑綱要》,與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緊密相關。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綜合國力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升,2010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均GDP已超過5000美元,公共假期已有115天,達到了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
夢想成真 新華社發 趙乃育作
□新聞分析 本報記者余瀛波
備受媒體和社會關注的《國民旅游休閑綱要》(以下簡稱《綱要》)2月18日正式面向社會發布。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一項內容是,在《綱要》的主要任務和措施中,明確規定了保障國民旅游休閑時間,落實《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至此,這部自2008年1月1日起就被國務院發布施行的《條例》,在“蟄伏”了5年后,終於有望向全面落實邁出實質性的一步。
在解讀《綱要》的意義時,國家旅游局副局長祝善忠這樣表示:編制出台《國民旅游休閑綱要》,與我們所處的時代背景緊密相關。經過改革開放30多年的發展,我國的綜合國力和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有了顯著提升,2010年,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均GDP已超過5000美元,公共假期已有115天,達到了中等發達國家水平……
然而,一方面是“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人均GDP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另一方面,一個不爭的現實卻是,在世界各國早已普遍實施的“帶薪休假”制度,對於許多中國勞動者來說,至今仍是個難以實現的夢。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勞動者連續工作1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另外,《條例》還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但是從近幾年的實施現狀看,情況卻並不樂觀。相當一部分團體、民營企業及個體工商戶並沒有實行年休假﹔在出口導向型和勞動密集型中小企業工作的農民工、勞務派遣工等勞動者群體,大多數不享受“帶薪休假”﹔部分職工因單位工作需要未能享受休假的,也沒有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全國總工會去年6月進行的一項有關職工隊伍狀況的調查結果顯示,2011年,在城鎮職工中,47.8%的人按規定享受了“帶薪休假”,8.2%的人享受了“帶薪休假”,但沒有達到規定天數,44.1%的人沒有享受“帶薪休假”﹔在農民工中,41.2%的人按規定享受了“帶薪休假”,8.9%的人享受了“帶薪休假”,但沒有達到規定天數,49.9%的人沒有享受“帶薪休假”。
此外,近日一項社會調查結果也顯示,有高達50.4%的受訪者直言單位不實行“帶薪休假”﹔有78.1%的人認為,勞資雙方不對等,員工沒有話語權。
種種數據表明,在維護勞動者合法的休息休假權利方面,相關單位和部門還遠沒有落實到位。對此,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政法學院院長楊富斌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這一方面說明一些企事業單位領導對於落實“帶薪休假”、維護職工合法休息休假權利認識不足,另一方面,也有國家目前仍缺乏相應法律規定,對於相關行為難以追責的原因。
楊富斌建議,此次《綱要》重點強化了推動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有關內容,並首次明確提出“到2020年,職工帶薪年休假制度基本得到落實”,並為實現這一目標提出,要加強帶薪年休假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職工休息權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援助。
而要確保這一目標真正落實到位,除了要廣泛宣傳推行《綱要》對於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及相關政策措施,使保障廣大人民群眾休閑權利的觀念深入人心,更應在勞動法、企業用工制度及旅游法等相應的配套法律制度上加以必要的補充完善,對於拒不執行“帶薪休假”制度的單位及主要負責人明確相應的處罰規定,對於廣大勞動者因無法享受“帶薪休假”而引發的勞動爭議和相關維權能夠提供足夠的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唯有如此,才能確保《綱要》真正得以有效落實,使職工“帶薪休假”不至於淪為紙上的一句空談。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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