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鄭州市民吳偉春近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被鄭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體稱,吳偉春所攜帶的小刀系在正規超市購買,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這起看似尋常的治安案件昨日引發眾多網民爭相吐槽。質疑者對管制刀具的標准頗為不解。還有網民擔憂,若如此尺度的執法得到認同,將引發人人自危。 |
管制權力和管制刀具同等重要
本報特約評論員王雲帆
行政拘留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理當慎用。警方的執法權必不可少,同時又必須規范。管制權力和管制刀具,其實是一個道理。
鄭州市民吳偉春近日因在鑰匙鏈上隨身攜帶一把水果刀,被鄭州警方行政拘留3日。媒體稱,吳偉春所攜帶的小刀系在正規超市購買,刀身長63毫米,刀鞘長95毫米。這起看似尋常的治安案件昨日引發眾多網民爭相吐槽。質疑者對管制刀具的標准頗為不解。還有網民擔憂,若如此尺度的執法得到認同,將引發人人自危。
的確,水果刀本是尋常人家裡的日常用品。若隻要擁有管制刀具就應處以拘留,恐怕我們絕大多數人都難以逃脫“法網”。
我覺得有三個問題是可以分開討論的。一是警察在路面執勤中,遇到隨身攜帶有疑似管制刀具的人,該不該查?回答是,當然應該。行人有一把水果刀無可厚非,但在公共場合把刀具挂在身上晃蕩,卻是不妥。隻要將水果刀放入隨身的包或是口袋,自然可以避免旁人的困擾,也不至被警察盯上。對於警察來說,執行法度、維護治安是他們的職責。加之春節期間又屬治安案件多發的重點時段,警察對公開攜帶疑似管制刀具的路人進行調查,完全恰當。
再說第二個問題,吳某所攜帶的刀身隻有63毫米的“水果刀”,屬不屬管制刀具?警方言之鑿鑿就是管制刀,這是因為依據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認定標准,“刀身展開或彈出后,可被刀柄內的彈簧或卡鎖固定自鎖的折疊刀具”,均屬於管制刀具。
這一標准是否科學,自然還可進一步討論。但“一刀切”的認定波及太廣,客觀上造成了執法的難度,卻是事實。吳某之所以不服被行拘,很重要的一條也在於:我是在正規商店買的,怎麼就成了“管制刀具”?這樣的質疑理當得到尊重,否則警方就有“選擇性執法”之嫌。因為吳某的交代,已經清楚地表明有“管制工具”正在通過公開的銷售行為流向社會。攜帶“管制刀具”要行拘,公然銷售“管制刀具”當更嚴重,但為何吳某事后還能繼續買到同一種刀具?這說明警方事實上對攜帶者和銷售者適用了兩種不同的執法標准。從“以人為本”、“標本兼治”的執法原則出發,警方也理應優先查處制造、運輸、銷售管制刀具的行為。
假定吳某的確是公開攜帶了管制刀具,對其行拘是否合適?從媒體的報道看,吳某並非有意“公開攜帶”管制刀具,也沒有在公共場合故意擺弄管制刀具,事后又交代了刀具來源,似可歸入“情節較輕”之列。警方的“行拘三日”,雖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但“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同樣合法,且更合乎法的精神。如果說有網友從此案出發擔憂人人自危,是夸大﹔那麼警方對吳某的行拘處罰也嫌過重。行政執法除了要遵守“合法性原則”,也應注意“合理性原則”。行政拘留是對公民人身自由的剝奪,理當慎用。警方的執法權必不可少,同時又必須規范。管制權力和管制刀具,其實是一個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