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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成貪污瀆職犯獲重刑 從寬非花錢買刑

2013年02月28日16:57    來源:京華時報    孫思婭    字號:
摘要: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了22.91%,也就是說兩成多的貪賄瀆職犯被判處重刑。

    昨天,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08年以來人民法院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情況並公布了三個典型案例。記者了解到,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了22.91%,也就是說兩成多的貪賄瀆職犯被判處重刑。

  逐年提高貪官服刑率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與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律原則一脈相承,是當前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所謂重刑,是指被告人被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刑罰。去年全國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達到22.91%,而2007年重刑率是17.58%。同時,全國法院審理的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中的非監禁刑率,從2007年的48.75%下降到了38.08%。也就是說,與2007年相比,多了一成貪官被關進監獄。

  據介紹,2007年以來,人民法院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案件判處的重刑率持續提高,非監禁刑率持續降低,這體現了我國對貪污賄賂和瀆職犯罪的嚴厲打擊。此外,2008-2012年五年間,全國法院對故意殺人罪,綁架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奸罪,爆炸罪,搶劫罪,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嚴重犯罪判處的重刑率始終處於高位。

  非監禁刑率穩中有升

  孫軍工介紹,“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不核准死刑的案件中,依據政策和法律不核准的始終佔有一定的比例”。

  他表示,在依法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從嚴”要求的同時,人民法院高度重視體現“從寬”的要求,對於因婚姻家庭等民間糾紛激化引發的犯罪,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並認罪、悔罪的,可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孫軍工表示,人民法院生效判決中符合適用條件的非監禁刑率穩中有升,從2007年的28.76%上升到2012年的33.37%。適用非監禁刑罰且符合在社區內執行條件的罪犯安排在社區內執行,由專門國家機關在相關社會團體、民間組織、社會志願者以及被執行人的親屬的協助下開展社區矯正。

  從寬並非“花錢買刑”

  在昨天公布的三個典型案例中,第三個案例鐘韓越竊取他人信用卡並消費12萬余元,但由於其自願認罪,並在家屬幫助下積極退賠了全部贓款,取得被害人諒解,而獲得緩刑。這樣的案例難免讓人感覺,將積極賠償作為從輕處罰的情節,有“花錢買命、花錢買刑”之嫌。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長高貴君表示,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中考慮被告方的賠償情況,作為酌定量刑情節依法做出相應處罰,並非“花錢買刑”。司法實踐中並不是所有案件都要考慮被告人賠償的情況,將被告人的賠償與量刑相聯系。考慮賠償情況,是需要滿足3個條件的:首先在適用范圍上有嚴格的界定,主要適用於因婚姻家庭矛盾等民間糾紛引發的案件﹔其次要綜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性質、情節以及案件的實際危害結果﹔最后要考慮被告人是否真誠認罪、悔罪,同時也要考慮到被害方是否對被告人予以諒解。隻有這3個條件都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能對被告人的賠償情況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高貴君說,對於那些公然與社會對抗、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被告方願意賠錢,人民法院也不會在量刑時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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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王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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