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兩會”代表需要的不僅僅是注重自身的“倡廉”,更重要的是切實發揮自身作用推動“反腐”。反腐倡廉,“兩會”及其代表義不容辭、責無旁貸。 |
在我國的反腐倡廉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當中,人大、政協似乎處於並不突出的位置。但其實,對於反腐倡廉整體合力的發揮,“兩會”尤其是作為最高權力機關的全國人大不僅地位特殊,而且重任在肩﹔“兩會”代表需要的不僅僅是注重自身的“倡廉”,更重要的是切實發揮自身作用推動“反腐”。反腐倡廉,“兩會”及其代表義不容辭、責無旁貸。
“兩會”及其代表應更多地表達社會對反腐敗的訴求,切實反映民意,更好地集中民智。歷年的“兩會”網絡調查,反腐倡廉與民生問題總會成為最大熱點。雖然參與網絡投票的網民未必代表全體人民,但這一調查已足以顯示出公眾對反腐倡廉的強烈關切。民心可用,民力可恃。無論是作為代議機關的人大還是發揚和體現民主的重要組織政協,都有責任作出回應,並將這一熱切期盼變為整個國家機器的切實行動。
“兩會”及其代表可以更加忠實地履行自身的職責,行使自身的權力(利)。“兩會”在我國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權威性不容置疑。全國人大誠然要加強反腐敗立法,如創設新法,修訂已有反腐敗立法,但在當前情況下,人大及政協更要重視監督既有反腐倡廉法律的實施,監督行政機關尤其是行政監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司法機關,以及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履職的忠實性。為何長期以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名的使用頻率如此之低?為何貪官緩刑的比例長期居高?太多的為什麼需要“兩會”代表去質詢:到底怎樣修補各項反腐敗相關立法的漏洞,怎樣規定違法案件的移交,讓反腐敗機器的各個齒輪切實咬合﹔“兩會”閉會之后怎樣發揮常委會的作用,在哪些方面發揮作用,這些都需要“兩會”及其代表貢獻出自己的智慧。
(作者系湖南大學廉政研究中心首席專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