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許多人的人生已因勞教而改變,比如南京人李龍。多年來,李龍變換了多種角色:從被拆遷對象,到上訪尋求公道,從網絡舉報,到被勞教,從狀告勞教委的原告,到訴訟專業戶。 |
李龍拿著一摞訴狀的快遞回單。從2008年開始,他先后向法院遞交了20余個行政案件的訴狀。圖/記者周喜豐
記者周喜豐
過去3年間,李龍與南京市勞教委打了一場官司,以敗訴告終。訴訟中,南京市勞教委以“不宜公開”為理由,不同意向李龍公開勞教程序材料,致該証據材料未能在法庭上質証,由此,判決也被質疑。
有律師認為,勞教程序的坍塌令人吃驚。公安機關雖制定了一系列勞教審批程序,看似嚴格、規范,但很多時候,這些規定形同虛設。
3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表示,勞教制度改革方案有望年內出台。
許多人的人生已因勞教而改變,比如南京人李龍。多年來,李龍變換了多種角色:從被拆遷對象,到上訪尋求公道,從網絡舉報,到被勞教,從狀告勞教委的原告,到訴訟專業戶。
十年人生,讓李龍成為一名勞教制度的批評者。
起訴 “發個舉報帖擾亂了什麼公共秩序”
2003年4月10日,是李龍另一種人生的開始。
當天,十多人沖進李家,進行打砸。事后,李龍訴稱,家裡2萬余現金、十萬元欠條及價值數萬元的高檔盆景等財物在這場沖突中不見了。
此后,李龍要求公安立案,抓捕涉嫌搶劫的強拆人員,但案件一直沒有動靜。
李龍的家位於玄武區勝利村16號。自1999年9月起,玄武區房管局依據一張南京市征地拆遷許可証,對該區孝陵衛勝利村1-3組實施征地拆遷。李龍認為,他家的房屋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証,並不在該征地拆遷許可証范圍之內,拒拆。
2006年5月,玄武區政府作出行政裁決,李龍須在接到裁決書的十日內騰出房屋,否則強拆。2006年6月,李龍向法院起訴區政府,認為其關於他家拆遷的行政裁決違法,以証明拆遷違法,判決結果是敗訴。隨后,李龍上訴至中院,該案二審開庭之后,因其他關聯案件中止訴訟。而他家的房屋,已然斷水斷電,李龍被迫搬家,從此租住在外。
李龍請人看著那棟未被拆掉的房屋,自己走上了舉報與上訪之路。
他還進行網絡舉報。這些舉報中,有舉報黑惡團伙的,有舉報保護傘的,有舉報檢察官包庇受賄的。在網帖中,他稱自己尋求不到公正的話,隻能被逼去天安門跳樓。
他成為地方政府的刺頭。
2010年4月16日晚上7點,李龍在飯桌上被警方帶走。4月27日,李龍被勞教。5月7日,他才拿到勞教決定書。勞教決定書上載明,2010年1月以來,李龍多次在互聯網上發帖,以在公共場合跳樓相威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因而決定對其勞動教養1年。
這一勞教決定讓粗通法律的李龍無法信服。他說,4月25日,公安雖然對他進行了聆詢,但至今他沒看到聆詢告知書和通知書,除了一份勞教決定書之外,他也沒有在勞教通知書上簽字。這顯然違反了《勞動教養試行辦法》、《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設定的程序,“沒有向原告送達聆詢告知書,沒有履行審核、復核、合議、審議等程序。”
任何一個程序的不當,都成為李龍質疑對其勞教違法的理由,他進而懷疑該勞教決定書系玄武區公安分局通過網上辦案冒用被告名義越權作出。
2010年8月,在行政復議被駁回后,李龍向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起訴南京市勞教委,訴請撤銷勞教決定。
“我不知道自己發個舉報帖子,到底擾亂了什麼公共秩序”,李龍認為,所謂跳樓也是警告執法者不能以犧牲法律為代價幫助犯罪嫌疑人逃避刑罰,其舉報網帖內容真實、可靠,並不構成擾亂公共秩序,而勞教程序的缺失構成嚴重違法。
質疑 不被質証的勞教程序材料
法庭上,南京市勞教委辯稱,其網絡舉報失實構成誹謗,又以跳天安門相威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屬違反治安管理、屢教不改,勞教決定事實清楚,証據充分,程序合法。
2011年3月,一審法院採信勞教委觀點,判決李龍敗訴。2011年5月,南京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對於一、二審法院的判決,李龍認為這是一次不明不白的敗訴,“法院實體部分採信了勞教委的觀點和証據材料,卻對勞教程序方面的違法問題沒有公開審理。”
李龍寄希望於通過訴訟,把對其進行勞教的程序材料呈現於公堂之上,以印証自己的判斷。但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上寫道: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市勞教委在舉証期限內向本院提供了本案的勞動教養呈批報告、審核報告、聆詢告知書、聆詢通知書、聆詢筆錄、合議筆錄、審議紀要等的內部呈批報告材料,但以上述材料不宜公開為由,不同意向原告李龍出示上述材料。
這是一套沒有質証的程序材料,讓李龍不服。李龍認為,這顯然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1條規定,“未經法庭質証的証據不能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
李龍舉例說,在廣受關注的重慶方洪(方竹筍)狀告重慶市勞教委案中,法院查明被告重慶市勞教委未向法院提供勞教立案、審核等程序材料,而視之為程序違法,並以此為理由之一,判決該勞教決定違法。
相關法律專家認為,証據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必須拿到法庭上出示,隻有經過原被告雙方互相質証、辯論,才能保証真實性和可靠性,即便是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証據材料也應在法庭上出示,只是可以不公開審理。
2011年4月3日,李龍在勞教期滿釋放之后,曾去法院復印該訴訟案卷材料,令他驚訝的是,關於決定他勞教的程序材料,即判決書所稱的“不宜公開”的材料,連案卷裡也沒有,甚至連他被投送到勞教所的投送執行回執也沒有見到。
改變 訴訟專業戶法條脫口而出
在廢止勞教的呼聲成為社會熱點的時候,李龍亦成為一名勞教制度的挑戰者與批評者。在他所接觸的十多位上訪被勞教的案例中,他發現勞教案例程序上的違法不在少數,比如一些勞教案件的聆詢告知書竟然是區公安分局作出,蓋的印章也是區公安分局的,這明顯違反了《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所規定的,“《聆詢告知書》應當加蓋本級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印章”,“這是一種權力的濫用”。
長達十年的人生曲折,使得李龍在拆遷、勞教案件、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上具有濃厚的興趣,對於法律知識的學習也比一般人多。接受記者採訪時,他對法條脫口而出。
一些因上訪被勞教的對象意欲狀告勞教委,也來找李龍代理。在記者採訪的三天前,李龍前往南京白下區法院詢問湯樹秀(因上訪被勞教,欲起訴勞教委)的案子是否立案,湯向法院起訴近兩年,這次得到的回答仍然是不立案。
這樣的案例在李龍手裡,有十多個,“法院都不立案”。而他自己的案件,他還是選擇相信司法,奔走在申訴途中,“我敗訴了,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往上走,哪怕有一絲希望。”
如今,李龍更成為一名訴訟專業戶。除了狀告勞教委案敗訴,從2008年開始,他先后向法院遞交了20余個行政案件的訴狀,一摞的快遞回單顯示,有狀告區政府的、有起訴開發商的、有起訴拘留所的、有起訴勞教所的,有起訴公安局的,但少有立案受理。
三天兩頭往法院跑,儼然成了他的一種生活方式。2011年11月10日,他於2006年6月狀告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裁決一案,獲得了勝訴。這個一度在南京中院中止審理5年的案件,2011年由南京中院重啟,並作出二審判決:那份對他家進行拆遷的南京市征地拆遷許可証被法院認定超過了拆遷時效,玄武區政府的行政裁決書應予撤銷。
十年曲折,李龍証明了一件事:當初對他家進行強拆的行為是非法的。那棟位於勝利村16號的兩層樓房,仍然挺立著,斷水斷電,無人居住,看周邊高樓生長。
[律師觀點]
一些程序規定形同虛設
重慶任建宇訴勞教委案代理律師浦志強在與重慶數十起勞教案當事人的接觸中,發現勞教決定程序的坍塌令人吃驚。公安機關雖然制定了一系列勞教審批程序,看似嚴格、規范,但在他所接觸的案件中,這些程序規定形同虛設,“勞教審批程序中有一道聆詢程序,但我所接觸到的所有案件中,所有人無一例外都在說聆詢沒有用。”
比如任建宇案,在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審查認為“不構成犯罪”、不予批捕的當天,任建宇隨即被決定勞教兩年。在庭審中,重慶市勞教委沒有提供有關該案的程序性材料給予法庭審查,這被律師質疑“這些必需的勞教程序可能根本就沒有。”
“辦案當中越來越發現,勞教在法律中是一回事,在現實中是一回事。”浦志強說,勞動教養制度已被附著了太多的功能。
在最初的制度設計中,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由民政、公安、勞動部門負責人組成,領導和管理勞教工作,審查批准勞教人員。但2002年公安部出台《公安機關辦理勞動教養案件規定》,公安機關成立勞教審批委員會審批勞教案件,並代行了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職能,該審批委員會的日常工作也由本級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承擔。公安機關最終成為既是勞教的審批機關,也是不服勞教決定而申訴的復查機關,同時又是錯誤勞教的糾正機關。這種“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狀況一直遭到輿論詬病。
“勞動教養已被異化為維穩的工具。”曾任全國人大代表的黑龍江律師遲夙生亦認為,勞教制度的改革已經迫在眉睫,近年來,一些地方政府已經將勞動教養作為掩蓋社會矛盾、堵塞老百姓呼聲的高效方式高頻率使用,遇到長期上訪戶,讓設在公安局的勞動教養委員會蓋上章,馬上就送進了勞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