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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8月15日09:29|來源:解放網-新聞晨報|字號:
摘要:面對此結果,人們不禁要問:就是這麼一起在光天化日下實施的違法建筑,6年間卻在舉報聲中一直野蠻生長,從最初的幾十平方米直至變成近千平方米的“空中花園”,是執法難還是另藏玄機? |
原標題[多地城管拆違建隻為“提醒”該交錢了]
北京人濟山庄小區居民拉起橫幅歡迎媒體來曝光監督/新京報
位於北京市人濟山庄B棟頂層的“最牛”違法建筑,在歷經網絡曝光、媒體追蹤后,執法部門終於下達了限期拆除的通知、當事人也終於低頭認錯表示盡快拆除。
面對此結果,人們不禁要問:就是這麼一起在光天化日下實施的違法建筑,6年間卻在舉報聲中一直野蠻生長,從最初的幾十平方米直至變成近千平方米的“空中花園”,是執法難還是另藏玄機?違法建筑的泛濫,背后究竟有哪些催生的因素,導致“更牛”違建層出超越“最牛”?遏止違法建筑,我們到底還要邁過幾道坎?
違建難拆背后有何玄機?
大量違建為何能夠屹立不倒,究竟是執法困難還是另藏玄機?記者調查發現,不少地區違建案件的背后,幾乎都有權力尋租的影子。
今年7月底,廣州市城管局綜合執法局番禺區分局政委蔡彬在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受審,其因坐擁20多套房產而被稱為“房叔”,曾充當“違建”的保護傘是檢察院的指控內容之一。
去年底,廣州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白雲分局太和鎮原執法隊隊長王寶林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4年。雖然只是一個“芝麻官”,但王寶林在查控和清拆太和鎮違法用地與建設的兩年內,便收受賄賂417萬元、黃金制品500克,並有689萬多元財產無法解釋來源,其中包庇違建收受賄賂就是其重要的斂財手段。
王寶林的行賄人之一陳某利供述,在沒有取得報建手續情況下,他打算在太和鎮某處爛尾樓旁建六層樓房。建到二、三層時,太和鎮城管到工地來拆掉了一根柱子。陳某利便找到王寶林,雙方經過討價還價,協定上交3萬后開工。建到第四層時,城管又來拆掉了一片排柵,陳某利又給王寶林送上2萬元。待建到第六層,王寶林打電話督促封頂,陳某利根據其要求,給城管隊准備了22份禮品。待七層樓房建成后,陳某利又分5次為王寶林送去11萬元。
這一情況並非廣州獨有,江蘇、湖北、安徽、雲南等地都發生過不少執法干部給“違建”充當保護傘的案例。
廣州市監察局副局長蔡國強說,一些地方違法建設問題之所以十分嚴重,查而不倒、禁而不止,與有的地方、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查控違法建設過程中有違不查、查違不嚴、拆違不公,濫用職權、權錢交易、包庇縱容甚至直接參與違法建設有重要關系。
為何違建“越拆越多”?
記者調查發現,當前各地違法建筑日益泛濫,甚至“越拆越多”,有著復雜的成因。
首先,從根源上看,拆違本身也存在很多執法難點。法學專家認為,由於很多地方的城管,自成立時即缺乏組織法的依據,也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授權。因此,在強拆執法上有許多模糊地帶。
記者採訪發現,拆除違建的程序大致如下:城管接到違建舉報后到現場核實,查驗是否具有報建手續,認定違建后下達違法通知,聽証通知,若當事人沒有自行拆除,再下達強拆通知。但現實中,面對數量驚人的違法建筑,到底該拆哪一處?執法部門有一定的選擇空間。
同時,違法建設主體越來越組織化、復雜化也給執法帶來了挑戰。根據《廣州市違法建設查處條例》,除了責令改正和罰款,隻能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的責任人進行行政處分,而村委會主任、村經濟和社負責人管理集體土地時不屬於行政監察對象,現有法律法規不可能對其進行處理。
法學專家認為,農民個體建設的時候,所有風險都是農民自己承擔,在違法建設之前自然會慎重考慮。而變成村社組織之后,“有好處村社領導拿,出了事集體組織擔”,容易使違法建設越來越無所顧忌。
此外,近年來,城鎮化不斷提高帶來的土地增值產生了巨大的違法建筑的利益驅動,也成為違建瘋狂蔓延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記者在違法建筑佔全市建筑三分之一的深圳調查發現,每一平方米的違建,至少可以給違建者帶來每月200元左右或者一次性帶來2萬元左右的利潤。
遏止違建還要過幾道坎?
記者在調查中發現,要徹底遏止違法建筑的泛濫,城市管理部門至少要邁過領導重視、強化問責、法律跟進三道坎。
首先,各級領導要對拆違高度重視,加強統一領導。由於違建利益群體的阻力,很多時候,拆違執法在依法行政的基礎上要依靠強硬的行政命令。像廣州市二沙島的違建別墅、白雲區太和鎮大源村的金星學校旁的大型違建,都是在市領導的嚴格督促下拆除的。
其次,必須強化違建的問責。針對目前執法層面上的難題,廣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主任危偉漢表示,未來廣州將健全查處違法建設相關配套制度,建立完善違法建設地段責任、日常巡查、“零報告”以及查處工作責任制、行政問責制和年度考核制,逐步實現查控工作常態化、長效化管理。
第三,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障要跟進。有關法律專家指出,我們身邊之所以成為違法建筑的“天堂”,是目前違建的違法成本太低,因此有必要在相關法律中增加相應的條款,除了勒令拆除還要處以巨額的罰款,同時在個人征信中進行“黑名單”公告,讓違法者在貸款、求職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此外,面對拆除速度趕不上違建速度的現狀,有必要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簡化執法程序和手續,這需要在相關法規和法律上進行修改。
(責編:姚麗娜、俊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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