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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9月07日11:01|來源:新京報|字號:
摘要:為落實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最高檢近日下發意見,對嚴格規范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嚴格把好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關、堅決依法糾正刑事執法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完善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
新京報9月7日訊 為落實中央政法委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最高檢近日下發意見,對嚴格規范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嚴格把好審查逮捕和審查起訴關、堅決依法糾正刑事執法司法活動中的突出問題、完善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工作機制等提出了明確要求。
《意見》強調,檢察人員始終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並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並重、互相配合與依法制約並重,堅持依法獨立公正行使檢察權。
《意見》提出,要深化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建立健全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建立和完善符合司法規律的考評體系,防止片面追求立案數、批捕率、起訴率、有罪判決率等。
據新華社
■ 細則
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保障律師會見權
《意見》要求,嚴格規范職務犯罪案件辦案程序,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証據材料,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証據。
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第一次開始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對於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應當依法保障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及時作出是否許可會見的決定。
檢察人員可以主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當面提出意見的,檢察人員應當聽取意見並制作筆錄。
在每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對訊問過程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不得隨意擴大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適用范圍,加強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活動是否合法的監督。
可能判死刑案件須堅持最嚴証據標准
《意見》強調,嚴格把握法律規定的逮捕、起訴標准,既要防止人為提高標准,影響打擊力度,又要堅持法定標准﹔對犯罪嫌疑人拒不認罪或者供述反復等十類案件要重點審查﹔注重証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對於隻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沒有其他証據的,不得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對於命案等重大案件,應當強化對實物証據和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意見的審查運用,對其中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必須堅持最嚴格的証據標准﹔認真調查核實犯罪嫌疑人無罪和罪輕的辯解,對前后供述出現反復的原因必須審查﹔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無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有違法犯罪情形等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必須進行審查﹔依法排除非法証據,及時調查核實非法取証的材料或者線索,做好對訊問原始錄音、錄像的審查。
命案等應協商偵查機關介入現場勘查
《意見》要求,對命案等重大復雜案件、突發性惡性案件、爭議較大的疑難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應當與偵查機關協商,通過介入現場勘查、參加案件討論等方式,引導偵查機關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証據﹔重點做好死刑案件的審查和出庭工作,認真審查死刑上訴和抗訴案件﹔加強死刑復核案件的法律監督,對於定罪証據不足的案件,應當堅持疑罪從無原則﹔高度重視在押和服刑人員的舉報和申訴,發現有疑點、有錯案可能的,及時提請原辦案部門審查處理。
原標題:隻有疑犯口供無其他証據禁定罪
(責編:林浩、王昕)
台灣,意見 定罪 証據標准 最高檢 疑犯 証據材料 証據不足 犯罪嫌疑人 口供 會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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