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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10日08:54|來源:新京報|字號:
受害人律師稱被告無道歉賠償等悔罪表現,應該從重處罰﹔法院稱被告主動供述,認罪態度較好。
9月24日,雲南省大關縣法院對原大關縣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郭玉馳強奸4歲幼女案做出一審判決,判處郭玉馳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家屬申請檢方抗訴,10月8日被答復拒絕。
被告將路邊玩耍幼女抱至家中施暴
根據大關縣檢察院指控,8月24日晚9時30分,被告人郭玉馳見到一名幼女(2009年出生)在路邊玩耍,遂起奸淫之心,便將其抱至家中臥室實施了奸淫。按照有關法律,應當以強奸罪追究郭玉馳刑事責任,建議判處有期徒刑3至5年。
據大關縣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2013大刑初字第44號),法院根據被害人陳述、証人証言、鑒定意見、小區監控等資料証據,審理認定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且奸淫未滿十四歲幼女應從重處罰。但被告人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應綜合全案情節予以處罰,判處有期徒刑5年。
因原告未提供相應証據証明其經濟損失情況,同時精神損害賠償不屬於附帶民事訴訟范圍,法院均不予支持,判處被告人郭玉馳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受害方稱事后被告拒經濟賠償
受害人監護人認為法院一審判決量刑太輕,表示不服。她對記者說,事發之后郭玉馳及家屬未進行誠懇道歉,也拒絕提出經濟賠償。
受害人代理律師,雲南冰鑒律師事務所律師陳維鏢認為,被告人郭玉馳身為國家干部,犯罪后卻無道歉、賠償等悔罪表現﹔其有預謀地將受害人強行擄至家中實施奸淫,犯罪情節和社會影響均十分惡劣,受害人年僅4歲,屬於強奸罪的從重情節,應該從重處罰。
9月30日,受害人監護人向大關縣檢察院提出抗訴請求。10月8日,大關縣檢察院答復,“一審判決定性准確,量刑適當”,決定不予抗訴。目前,受害人家屬已就民事部分向昭通市中院提出上訴。
(責編:邢若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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