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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03日07:11|來源:成都商報|字號:
嫖宿幼女罪VS強奸罪
承辦檢察官指出,嫖宿幼女罪與強奸罪中的奸淫幼女行為的共同之處在於,客觀表現上,行為人是在明知或者應當明知對方未滿14周歲,仍與其發生性關系。根據刑法規定,嫖宿幼女罪,最低刑為5年,最高刑為15年﹔而強奸罪最低刑為3年,最高刑為死刑。很多爭議者據此認為,強奸罪量刑要重於嫖宿幼女罪,檢察官表示,“其實這裡面存在一定誤讀”。
昨日,邛崍市看守所。40出頭的楊某慶、楊某忠也許不會知道,他們在嫖宿中和一名13歲的初中女生發生性關系,而對他們行為的定性引起了激烈的討論———昨日,邛崍市檢察院正式對二人提起公訴,罪名是強奸罪。而此前,發生在國內的多起嫖宿幼女事件中,嫌疑人被定性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
這起案件中,為何從嫖宿幼女罪變成了強奸罪?背后經歷了怎樣的討論?邛崍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接受成都商報記者獨家專訪指出,此案以強奸罪公訴,更有利於保護幼女。檢察官認為,嫖宿幼女罪變相認定未滿14周歲的幼女有性自主權,與強奸罪的立法基礎相矛盾,他建議對該罪名廢除或修正。
據了解,此前對嫖宿幼女行為還沒有以強奸罪起訴的案例。
嫖宿幼女行為
應以嫖宿幼女罪還是以強奸罪定罪?
偵查:涉嫌嫖宿幼女罪
楊某慶、楊某忠被批捕,檢方認為,二人明知小蘭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還與之發生性關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公訴:涉嫌強奸罪
結合案情,檢察官覺得,小蘭被哄騙賣淫,同時楊某慶、楊某忠明知她還不滿14周歲情況下,仍與她發生性關系,更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事實篇
13歲初中女生誤入賣淫團伙
這起強奸幼女案的組織者是邛崍一個剛成年的女子楊某及其男友。照片上的楊某,沒有“媽咪”的妖嬈,顯得有些稚氣。
在接受訊問時,楊某對檢察官說,她今年18歲,初中畢業后在一家職高讀了2個月便輟學。后來,因為做陪酒女的經歷,楊某誤入歧途,患上性病。為了賺錢治病,男友龔某萌生了招小妹陪酒賺錢的想法。他們在網上招聘陪酒小姐,不久來了兩個年輕女孩。楊某又讓兩個女孩介紹年齡相仿的女孩加入。小蘭,邛崍一個隻有13歲的初中女生,就這樣經好朋友的介紹,墜入這個賣淫團伙。
受害女孩:給我買新衣服
喊做什麼就做什麼
小蘭、小紅、小慧,事發時都是在校初中生。小蘭回憶,去年7月18日,小慧說在城區找到了工作,喊小蘭一起上班。當天下午,小蘭初次見到楊某時,還以為是單純出去喝酒,看著小慧出去“接客”,她才知道是賣淫。當龔某要求她和一個叫楊某慶的中年男子一起走,小蘭也就懵懵懂懂地答應了。
后來,在警方詢問時,是單親家庭的小蘭說,離家出走到外邊耍,是怕家裡人打﹔出來后又被人看著,走不脫。小慧做了,她也就做了。小蘭還說,楊某答應賺錢后會給她買新衣服、新鞋子,“喊做什麼,自己就做什麼了。”13歲的小蘭說,第一次陪睡后,楊某給她買了一件新衣服。雖然小蘭當時屈從了,但她曾誠惶誠恐地告訴他們,她才13歲。 幾天后,楊某告訴小蘭,她的家人因找不到她,已經報警了。小蘭來到了派出所,見到了著急的父親。小蘭膽怯地把真相告訴了父親,憤怒的父親選擇了報警。
涉嫌嫖宿幼女罪
兩嫖客被公安機關刑拘
去年8月13日,組織賣淫的龔某和楊某被抓獲歸案,因涉嫌組織賣淫罪。在偵查龔、楊二人組織賣淫一案時,警方發現,與小蘭發生性關系的楊某慶、楊某忠也涉嫌犯罪,警方立即將二人抓獲並刑拘。
隨著偵查的深入,兩名中年男子嫖宿幼女的經過逐漸明晰:去年7月19日晚上,龔某的朋友、41歲的楊某慶得知龔某那裡有幾個女娃娃,楊某慶當天找到龔某說:“給我安排個女娃娃。”龔某安排了小蘭,並告訴楊某慶,這個女娃娃隻有13歲,還不到14歲。“我給錢就是。”丟下這句話后,楊某慶將小蘭帶到酒店開房,並發生了性關系,事后給了小蘭八百元錢。
去年7月22日凌晨,楊某的一個朋友楊某忠也想找女娃娃耍,這次依然是小蘭。“她隻有13歲。”楊某告訴楊某忠。小蘭告訴警官,當晚她與楊某忠發生了性關系。
楊某慶、楊某忠被批捕,罪名是嫖宿幼女罪。檢方認為,二人明知小蘭是未滿14周歲的幼女,還與之發生性關系,涉嫌嫖宿幼女罪。
龔某說,他們讓小蘭陪過楊某慶、楊某忠,每人收了800元。龔某交代,為避免三個女孩逃跑,龔、楊二人還找人看管,不許她們出去。
邛崍檢察院的承辦檢察官和警方辦案人員曾訊問涉案嫌疑人。
辦案人員:是否發生了性關系?
楊某慶:發生了。
辦案人員:女孩有多高、長成什麼樣?
楊某慶:(用手比劃了一下耳朵根),龔某告訴我她的年齡13歲多,不到14歲。
辦案人員:你的家庭狀況?
楊某慶:結婚了,有兩個娃娃,女兒12歲。
辦案人員:小蘭和你女兒差不多年紀,你還下得了手?
楊某慶:(將頭低向一側)唉……
辦案人員:你知道這是犯罪嗎?
楊某慶:我認為只是簡單的賣淫嫖娼,現在很后悔。(受害人及家屬均系化名)
>法律篇
以強奸罪公訴的背后決定
嫖宿幼女罪?強奸罪?
檢察院曾激烈爭論分兩派
近年來,全國多地發生了嫖宿幼女事件,特別是有的官員嫖宿幼女案,引發社會對嫖宿幼女行為的關注,甚至對嫖宿幼女罪罪名本身的爭議。很多聲音認為,嫖宿幼女罪處罰太輕,給了嫖宿幼女行為空間,還有人大代表、法律學者提出廢除嫖宿幼女罪。就在上月,最高法院也明確表態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 昨日,邛崍檢察院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訴,之前涉嫌嫖宿幼女罪的楊某慶、楊某忠,被控的罪名變成了強奸罪。成都商報記者深入專訪了邛崍檢察院的辦案檢察官。
公安機關以涉嫌嫖宿幼女罪
向檢察院移送起訴
案件偵查完畢后,邛崍警方向邛崍檢察院公訴部門移送起訴,在移送材料上,龔、楊二人涉嫌組織賣淫罪、楊某慶、楊某忠涉嫌嫖宿幼女罪。
承辦檢察官講述,看到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上面對楊某慶和楊某忠認定的罪名是嫖宿幼女罪。“這是一個熱點法律問題。”檢察官立即敏銳地聯想到,近年來,國內幾起涉及嫖宿幼女案都備受社會關注,而且此前,很多法學家紛紛撰文,倡導應廢止嫖宿幼女。如何認識楊某慶和楊某忠的犯罪性質,承辦檢察官很謹慎,“稍不留意就有可能對幼女造成二次傷害,引發輿論爭議。”
接下來,承辦檢察官查閱了貴州習水嫖宿幼女等多起相關案例,對比了嫖宿幼女罪和強奸罪的犯罪構成。他又到看守所,詳細訊問了4名犯罪嫌疑人。
同樣的思考,對楊某慶和楊某忠的定性,在邛崍檢察院公訴部門科室內也展開了激烈而又充分的討論,大致形成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楊某慶、楊某忠出於嫖娼的目的,明知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仍然予以嫖宿,並支付嫖資,符合嫖宿幼女罪的犯罪構成﹔但另一觀點則認為,根據刑法236條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系的﹔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其發生性關系的,均以強奸罪論處。”這種觀點認為,隻要是明知或者應當明知未滿14周歲的幼女,與其發生性關系,均應認定為強奸罪。
明知不滿14歲仍發生關系
更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承辦檢察官回憶,在大家對案件討論非常激烈的時候,去年12月,最高法院公開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同時表示,廢除嫖宿幼女罪,能夠解決強奸罪與該罪之間根本性的邏輯矛盾﹔能夠更好地保護幼女名譽,實現“兒童最大利益”。
“最高法的這一聲明,給我們辦案指明了方向。”承辦檢察官立即認真研究了最高法院的這次表態和相關精神。結合案情,檢察官覺得,小蘭離家出走后因想買新衣服被哄騙賣淫,同時楊某慶、楊某忠明知她還不滿14周歲情況下,仍與她發生性關系,更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
承辦檢察官充分考慮到証據的收集情況、案件的性質,綜合分析了部門討論意見后,最終,他作出了以強奸罪起訴兩名被告人的決定。“定強奸罪,有利於加大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力度,更符合保護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承辦檢察官說,同時,對該行為進行准確定性,有利於對犯罪分子的打擊。
昨日,歷經激烈的爭論和分析后,楊某慶、楊某忠均因涉嫌強奸罪,被邛崍檢察院正式提起公訴﹔同時,龔某、楊某均以涉嫌組織賣淫罪被提起公訴。而昨日,也是這起案件提起公訴的最后期限。
檢察官認為:認定嫖宿幼女罪
對幼女是不當的道德評判
案子雖被起訴到法院了,但社會上對嫖宿幼女罪這一罪名的爭議還在繼續。
承辦檢察官認為,這兩個罪名最大的沖突在於立法基礎。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系,無論對方是否自願,都定強奸罪,是基於認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沒有相應的性知識和認知,更沒有性行為的自主權。而嫖宿幼女罪的規定,則是認定幼女從事的是賣淫活動,也就是認為幼女具有性自主權,這不僅不符合幼女身心發育狀況,更與強奸罪的規定存在邏輯矛盾之處,在一部法律之中,出現這樣的矛盾顯然是不合適的。而正因為嫖宿幼女罪的存在,對幼女進行不當的道德評判,往往給幼女及其家庭帶來了犯罪行為之后的另一種嚴重的傷害。
檢察官認為,應當在當前嚴格規制嫖宿幼女罪的適用,並在未來逐步推動對該罪名的修正或者廢止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同時,在推動立法對嫖宿幼女罪進行規制和修改的過程中,更應當要注意統籌規劃和其他相關罪名的全面考慮。因為如刑法第358條所規定的組織、強迫賣淫罪,其中就有強迫幼女賣淫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規定。那麼被告人組織、強迫幼女賣淫,被判處刑罰,其潛意識是不是也是認可幼女從事的是賣淫活動呢?與此相同的是,刑法第359條的引誘幼女賣淫罪,是不是也是認可幼女其實是可以從事賣淫活動的?所以,這也是司法工作者在今后的辦案與思索中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黃慶鋒 王英佔)
原標題:全國首例 嫖宿幼女被訴強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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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龐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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