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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1月14日08:10|來源:海外網|字號:
海外網1月14日電 備受社會關注的陝西富平產科醫生張淑俠拐賣兒童案今日上午9時在渭南中院公開宣判。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張淑俠拐賣兒童罪罪名成立,判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個人所有財產。張淑俠當庭未明確表示是否上訴。
庭審時向受害者家屬致歉
6日上午9時,與產科醫生張淑俠拐賣兒童有關的事業單位人員涉嫌失職罪一案,在渭南市臨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原富平縣婦幼保健院院長王莉、助產士等共4人受審。公訴方指控,張淑俠共實施拐賣兒童犯罪6起,涉及被拐賣嬰兒7人,其中有6名嬰兒被公安機關依法解救並送還親生父母,1名嬰兒被張淑俠賣給他人后死亡。
庭審中控辯雙方對產科日常中的死嬰、死胎及棄嬰處理問題展開舉証辯論。被告人稱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並沒有相關的處理規定,處理方式是參照殯葬管理條例,自己也不太清楚。醫院人員証言稱,有些活嬰被送走的時候,就是當作死嬰處理的。張淑俠在最后陳述中向受害者家屬致歉。
《產婦分娩流程規定》中有明確規定,在胎兒娩出后,要將新生兒抱給產婦辨認性別,進行母嬰皮膚接觸,將產婦和嬰兒一同送入病房交給病房護士,而被告人司欣沒有履行自身職責,為張淑俠將嬰兒抱出留下可乘之機。
庭審現場,被告人對此並無異議。
張淑俠涉嫌拐賣嬰兒案6起
2013年7月16日,陝西富平縣薛鎮村村民董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分娩過程中,時任該醫院產科副主任的醫生張淑俠告知董某及其家屬“新生嬰兒患有先天性傳染病及先天殘疾”。於是,新生嬰兒父親表示自願放棄並自行委托醫生張淑俠對新生嬰兒進行處置。隨后,嬰兒家屬質疑嬰兒被拐賣,並向富平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報案。
事情曝光后,富平縣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偵破此案,張淑俠等9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經查實,張淑俠自2011年11月至2013年7月之間,先后將董某、王某等人所生子女拐賣給他人后販賣,從中獲利一千元至數萬元不等,其涉嫌拐賣嬰兒共立案6起。去年11月前,6個家庭的孩子已先后解救回到親生父母身邊。
2013年8月,張淑俠販賣嬰兒案除涉案9人被刑拘,富平縣副縣長李雷平等6人被免職。
判決書全文:
一、經本院審理查明事實:
l、2013年7月15日,被害人董X姍經被告人張淑俠聯系,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住院待產。7月16日,被告人張淑俠在看到董X姍化驗報告單后,在董X姍生產時,以董x珊患有乙肝、梅毒等疾病,嬰兒會被傳染為由,勸董X姍丈夫來x峰及其親屬放棄嬰兒,來x峰等人固相信張淑俠所說睛況,便簽字同意放棄。當天21時許,張淑俠將男嬰抱回家中,聯系山西省臨猗縣的潘X串買賣嬰兒。隨后來x峰及其親屬詢問嬰兒去向,張淑俠謊稱嬰兒已處理。次日,張淑俠安排王x星修改嬰兒記錄表,向董x姍親屬謊稱嬰兒有尿道下裂的畸形。7月17日凌晨3時許,潘X串及其子崔x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以21600元的價格在張淑俠家中將該男嬰買走。潘X串通過王x丁、黃X娜居間介紹,經其丈夫崔x梁協助,以59800元的價格將嬰兒賣於河南省內黃縣的朱x奇、趙X軍夫婦。2013年8月4日該男嬰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來x峰夫婦。
2、2013年5月28日,被害人王X艷經被告人張淑俠聯系,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住院待產。5月29日,被告人張淑俠在看到王x艷的醫學影像檢查報告單后,在王x艷生產時,以王x艷所生的雙胞胎女嬰患有雙胎輸血綜合症、一女嬰活不成、另一女嬰出生時手腳被拽壞為由,勸王X艷及其親屬放棄嬰兒。當晚,張淑俠將雙胞胎女嬰抱回家中,聯系潘X串買賣嬰兒。后潘x串、崔x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在張淑俠家中以30000元將雙胞胎女嬰買走。潘X串通過黃X氏居間介紹,經崔x梁協助,將一名女嬰以46000元賣於山東省巨野縣的任x欣、國x乾夫婦。潘x串將另一名女嬰寄養於吳x珍家,吳x珍又將該嬰兒寄養在賈x堂家中。2013年8月7日、8月9日該雙胞胎嬰幾分別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王X艷夫婦。
3、2013年4月3日,被害人黃X媚、唐X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女嬰,二人因該女嬰患有嚴重疾病而放棄。該醫院像潔員杜X德將女嬰抱回其宿舍,並電話告知被告人張淑俠,張淑俠即聯系潘X串買賣嬰兒。當天下午,潘x串與崔x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在杜X德宿舍以1000元的價格從張淑俠處買走該女嬰。幾天后,潘X串,崔x梁認為該女嬰已死亡,將其拋棄在垃圾溝內,該女嬰經公安機關查找未果。
4、2013年2月28日,被害人武某某固患有梅毒而無醫院接收生產,其親屬即找被告人張淑俠幫忙。生產前,張淑俠以嬰兒肯定會感染梅毒為由勸親屬放棄。當晚,張淑俠在其家中為被害人武某某做手術,武某某產下一女嬰后,張淑俠還以嬰兒有畸形為由勸被害人武某某親屬放棄,武某某親屬表示同意。張淑俠遂聯系潘X串買賣嬰兒,當晚潘X串、崔x梁和崔x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在張淑俠家中以20000元價格買走女嬰。經王X丁介紹,潘X串以46000元將女嬰賣於河南省滑縣大呂庄村的和x峰、李x勤夫婦。2013年9月5日該女嬰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武某某家人。
5、2012年4月一天,被害人趙某某、賀某某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產下一女嬰,因二人尚未結婚,無力撫養,准備將嬰兒送養他人。被告人張淑俠得知后,即聯系潘X串買賣嬰兒。當天,潘X串和崔x駕駛晉MC5988白色豐田越野車來到富平縣婦幼保健院,以20000元的價格從張淑俠處將女嬰買走,張淑俠將其中15000元交給被害人趙某某。次日,被害人反悔,張淑俠聯系潘桂串將女嬰送回,並送還趙某某。
6、2011年11月份一天,被告人張淑俠在富平縣婦幼保健院得到住院生產的被害人尚X霞,趙X良夫婦放棄的男嬰,即聯系潘X串買賣嬰兒。后潘X串和崔x駕車來到富平縣,在張淑俠家中將該男嬰買走。經廉X奴和黃x氏介紹,潘X串以47000元的價格將男嬰賣於山東省巨野縣的王x 超、呂x順夫婦。2013年8月27日該男嬰被公安機關解救,並送還尚X霞夫婦。
二、對被告人張淑俠及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的評判
對於被告人張淑俠及其辯護人認為,在第一起犯罪事實中,張淑俠沒有欺騙董X姍親屬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富平縣婦幼保健院的生化報告單、証人石X愛証言均証明,董X姍是否患有梅毒需進一步復查,而張淑俠明確告知被害人親屬董X姍患有梅毒,嬰兒一定會被傳染,且其讓他人修改7嬰兒記錄表,向親屬謊稱嬰兒有畸形,可見其有欺騙故意和行為,固此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張淑俠及其辯護人認為,在第二起犯罪事實中,張淑俠沒有欺騙王X艷親屬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醫學影像檢查報告單、証人晁X萍証言証明,被害人王X艷所懷胎兒只是可能患有雙胎輸血綜合症,是否患雙胎輸血綜合症,要由婦產科醫生通過檢查胎盤及嬰兒后才能確診。而張淑俠告知被害人親屬雙胞胎女嬰確已患有雙胎輸血綜合症,並謊稱一女嬰不能成活,另一女嬰肢體受損,被害人親屬放棄嬰兒是固其欺騙所致。固此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張淑俠及其辯護人認為,在第三起犯罪事實中,認定被拐嬰兒已死亡僅有潘x串等人供述,証據不足﹔該嬰兒患嚴重疾病,被父母放棄,張淑俠拐賣行為不足嬰兒死亡的原固,不應承擔責任的辯解和辯護人意見。經查,同案犯罪嫌疑人潘x串、崔x梁對嬰兒死亡時間、原固、拋棄地點均有供述,但該嬰兒尸體公安機關查找未果,張淑俠應當承擔該嬰兒被拋棄,至今無法找到的責任。
對於被告人張淑俠及其辯護人認為,在第四起犯罪事實中,強淑俠沒有欺騙武某某的辯 _再幫精解和辯護意見,經查,被害人陳述及其親屬証言均証明,嬰兒出生前張淑俠即明確告知嬰兒肯定感染梅毒,嬰兒出生后張淑俠再次告知孩子感染梅毒,且有畸形,可見張淑俠欺騙故意明顯。固此,該辯解和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張淑俠的辯護人認為,在第五起犯罪中,被害人趙某某放棄嬰兒,張淑俠是送養行為的居間介紹人,不應構成犯罪,經查,被害人只是想讓張淑俠介紹他人撫養藏子,而張淑俠實際把嬰兒賣給潘x串,從中獲利。固此,該辯護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對於被告人張淑俠的辯護人認為,在第起犯罪中,被害人趙x良、尚X霞所生嬰兒是棄嬰,張淑俠是潘桂串收養孩子的居間介紹人,沒有獲利目的,不應構成犯罪。經查,張淑俠在偵查階段的供述與同案犯罪嫌疑人潘x串的供述均能証明,二人買賣該嬰兒的事實,且該嬰兒確已被潘x串賣於他人。因此,該辯轤意見不能成立,不予採納。
對於被告人張淑俠的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的第二、三、四、五、六起犯罪都是張淑俠到案后主動供述的,有坦白睛節,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根據張淑俠、同案犯罪嫌疑人潘x串等人供述及被害人陳述等時間順序,可以認定張淑俠對第二、三、四、五起犯罪事實的供述屬於坦白,第六起不屬於坦白。固此,該辯護意見部分予以採納。
對於辯護人提供的張淑俠從醫以來的表彰証書、多名患者的請願書,請求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該証據與本案事實無關,不予採納。
三、本院判決理由和結果。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淑俠以獲利為目的,將多名嬰兒拐賣給潘x串等人,其行為已構成拐賣兒童罪。公訴機關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公訴機關認為張淑俠拐賣兒童致1人死亡的隋節不能成立。但該名嬰兒被拐買后,潘x串認為該嬰兒已死亡,將其拋棄在垃圾溝內,張淑炔應承擔該嬰兒被拋棄無法找到的責任。被告人張淑俠身為醫務人員,利用診療之便,採取編造嬰兒感染難以治愈疾病、身體有畸形等手段,拐賣新生嬰兒多人,其行為違背職業道德和社會倫理,主觀惡性極大,社會影響惡劣,睛節特別嚴重,張淑俠雖有坦白隋節,但綜合全案犯罪事實,依法應從嚴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淑俠犯拐賣兒童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次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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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凌)